找律师冤案,法院一判二判

时间:2022-11-24 20:13:0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述

亲兄弟俩反目成仇,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弟弟构成假冒专利罪,判刑一年八个月,刑事财产金近八千万。倾家荡产的弟弟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委托北京京师律师宋晓江团队鼎力辩护,有力有据否定了对方的指控证据,结果大翻转……

案情经过是这样的,庞悦心与庞会心兄弟俩从2002年起,共同经营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庞悦心占10%的股份,庞会心占90%的股份。庞会心全面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庞悦心主管生产,任副总经理。

2004年4月30日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金脉牌金脉胶囊保健品批文。庞会心以自己名义申请了三个金脉胶囊相关专利,授权后庞会心是专利权人,其中两个是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保健食品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200410102684.2)、专利名称为一种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保健食品的制备工艺(专利号:200610078581.6)、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为包装盒(金脉胶囊)(专利号:200630014834.4)。获得保健品批文后,兄弟二人生产销售金脉胶囊保健品,卖的风生水起,生意最好的时候有几百家经销商。抚顺直营店是兄弟二人及聂爱民合伙经营的金脉胶囊销售店铺,由聂爱民具体经营,庞会心安排会计、审计人员。庞悦心负责收款,之后三人通过对冲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然而随着生意的火爆,兄弟之间产生了较大的裂痕,2013年开始庞悦心不再参与公司经营。

2017年5月18日庞会心安排人报案,称其弟弟庞悦心负责收款的抚顺直营店销售假冒的金脉胶囊产品,2017年9月14日庞悦心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2018年4月28日抚顺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悦心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私自生产销售金脉胶囊,假冒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金脉胶囊13,726,560粒。经抚顺玺铭司法鉴定所鉴定:生产假冒专利产品-金脉胶囊的侵权价值为56,965,224元。”

原一审判决:2019年6月4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悦心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90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庞悦心违法所得人民币38,836,537.00元,一经追缴,立即返还被害人庞会心。

二审案件结果

二审阶段,庞悦心委托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晓江、高晓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成立了5人律师团处理本案,律师团成员包括:宋晓江律师、高晓丽律师、宋祖宇律师、陈维律师、韩艳艳律师。

2019年12月26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发回后,2020年10月12日-14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裁定:2019年12月26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刑终2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裁定:2020年12月30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0411刑初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庞悦心的起诉。

庞悦心在被刑事羁押20个月,取保候审597天后,终于沉冤昭雪,迎来新的曙光!


律师说法

对于近些年频发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更具复杂性。对于知识产权等刑事犯罪,首先看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专利罪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内容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主要体现在: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

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本案的两个焦点分别是,其一:庞悦心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在大连美创的生产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其二: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在抚顺销售的金脉胶囊外包装盒和广告中是否有庞会心的专利号。

(一)针对上述第一焦点问题,宋晓江、高晓丽律师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了3项新证据

1.宋晓江、高晓丽律师自行调取了庞悦心之妻与上海德丰堂公司入库出库员孔祥洋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时间段内的邮件,并迅速进行公证。该证据证实,庞悦心委托大连美创生产的产品,已悉数经宏天利物流公司分51批次,运回上海德丰堂总部仓库。

2.宋晓江、高晓丽律师申请法院对上海德丰堂北京办事处财务总监杜同峻取证,2020年5月19日民警与杜同峻谈话记录,证实其按照庞会心指示,给庞悦心打过83万余元生产款,用于大连美创生产金脉胶囊。

3.宋晓江、高晓丽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庞会心、杜同峻等人的银行卡流水,进一步证实上海德丰堂的95%销售款,流入了哥哥庞会心控制的私人账户,从而解释了为什么抚顺直营店的销售款没有进入公司公户的疑问。

上述三项关键证据,充分证实庞悦心的行为是“生产主管”岗的职务行为,并没有“私自”生产金脉胶囊产品,生产款项来源于总公司,产品归属于上海德丰堂公司,由庞会心安排人员发往全国各地的代理商。


(二)针对上述第二焦点问题,宋晓江、高晓丽律师甄别发现带专利号的外包装盒、宣传广告片均非涉案时间段内形成,有力的否定了指控证据

原一审认定,被控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时间段内,抚顺电视台的宣传广告片中有专利号,但经二审宋晓江、高晓丽律师甄别发现该广告片系2017年上海德丰堂公司提交证据时修改,并非案涉时间段播放的样片。为此,辩护律师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对广告片形成时间及修改内容进行鉴定。

原一审认定,被控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时间段内,产品外包装盒印有专利号。但经二审宋晓江、高晓丽律师甄别发现在案的外包装盒均系2014年以后的包装盒,而庞悦心早在2013年已被排挤不参与上海德丰堂公司工作。

原一审认定,庞悦心私自变更合同内容,增加生产108粒金脉胶囊。但经二审宋晓江、高晓丽律师甄别发现生产合同中的签字并非庞悦心本人所签。为此,辩护人律师同时也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故,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案涉时间段内庞悦心存在“私自”生产、销售庞会心名下专利产品的行为,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正确。


二、《专家论证意见》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本案律师团邀请了刑法、刑诉法、犯罪学、知识产权专家:高铭暄、张远煌、皮艺军、张荆、刘银良、彭新林、周长玲等共计七名专家联合论证。依据在案证据,明确如下结论性意见:庞悦心未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假冒专利罪。庞悦心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能认定为假冒专利罪。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应认定为假冒专利罪。

针对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二审宋晓江、高晓丽律师对延续时效的证据“报案登记表”严重存疑,坚持要求对该份证据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三、《案例检索报告》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践支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原则,律师团成员检索了与假冒专利罪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梳理发现,认定“假冒专利罪”成立的案件特点,均是自营的个人或单位,冒用了他人或其它单位已注册的专利权利,且有原始“冒用”的证据予以佐证,如: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才被判决有罪。

而本案不同的是,庞悦心系案涉企业股东和高管,主管生产事宜,生产的产品、宣传等各环节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冒用”他人专利的情况下,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庞悦心在被刑事羁押20个月,取保候审597天后,终于沉冤得雪,迎来曙光!


【律师简介】

一审判他六百多天,二审宋晓江律师团队鼎力辩护,检察院撤诉

宋晓江律师做客央视 以案说法


宋晓江律师,男,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京师所党委书记。

兼任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主任、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行为法律会培训合作中心特聘客座教授、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

2020年荣获“法治新时代年度人物”称号,2019年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中国律媒百人会“年度最佳企业家辩护人”、福建22年前许某龙等四人杀人冤案平反律师、最高院两次指令再审宋某受贿案辩护律师、广发银行“真假保函”178亿元诈骗案涉案人员辩护律师。

【律师简介】

一审判他六百多天,二审宋晓江律师团队鼎力辩护,检察院撤诉

高晓丽律师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高晓丽律师,女,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事务部主任。 法律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双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高晓丽律师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预警、专利运营;商标行政及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商业秘密、著作权侵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等法律服务有较深研究。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成功做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利益最大化,出色地完成了客户的委托,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质量博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作者:陈维)

责编:孔之众

编审:韩雄亮

编发:新媒体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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