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0:50:24来源:法律常识
写在前面:徐昕老师说过,程序辩护是进攻型、有效性辩护的手段之一。阚律师深以为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甚至无视程序独立价值的不良倾向。无论检察官、法官,部分律师,甚至是刑辩大律师也概莫能外。实际上,阚律师接手承办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存在或轻或重的程序问题。发现并提出这些程序性问题,使之上升为刑事辩护的有效辩点,往往会让办案机关无所适从。因为大多数程序性问题是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这就为诉讼目标、司法公平的实现,创造了独特价值……
阚律师今天要和大家探究的是,公安机关在实施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可能出现的程序违法问题。为什么选择这个话题呢?原因有二:一是,陈少文老师曾说过,选择题目要尽量做到小的不能再小,才容易把问题说透;二是,阚律师近期在办案中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毫无保留地给公诉机关提出来了,但是并没有得到全面采纳。这就激发了阚律师研究的热情,索性坚定地准备在庭前会议或者开庭审理中有理有据地展现出来,以此再次检验程序辩护的独特价值。
案情是这样的……
甲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差遣侦查人员到距离甲地二百多公里之外的乙地,抓捕我的当事人华某。侦查人员到达乙地后,电话通知华某到乙地某宾馆。华某到该宾馆后,被侦查人员控制,随后被驱车带回甲地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华某在办案中心被办案人员三班倒轮流讯问长达24小时后,办案人员向其出示宣布刑事拘留证,华某在拘留证上签了名。之后办案人员又在办案中心控制华某约20多小时,才将华某送到甲地看守所羁押。
问题来了……
阚律师梳理的这个案情,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阚律师向公诉人提出存在因疲劳审讯而导致非法取证的问题。公诉人的答复是,公安机关有权力先行拘传、传唤,对于有可能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大家对公诉人的这个答复,有没有觉得貌似很合理呢?阚律师却认为极不合理!因为阚律师相信,法律不仅有打击犯罪的刚性,同时也有保障人权的温情,这里面肯定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必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纠正公诉人的认识错误。
循着公诉人答复的拘传、传唤这个脉络,阚律师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结果有了重大发现,这里面就不仅仅是疲劳审讯这么简单的问题了。
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9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可见,办案机关不得异地拘传、传唤。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78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79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可见,公安机关不仅不得异地拘传,而且在拘传前要履行报批手续,在拘传时,要出示拘传证。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26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可见,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出示拘留证,然后在到达管辖地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没有“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个说法了。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82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84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可见,检察机关也不得异地拘传,且也要出示拘传证。
厘清上述法律规范是第一步,如果运用好上述法律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违反程序的严重后果,一剑封喉地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才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阚律师不生气,但是后果确实很严重……
1.甲地侦查人员在没有向华某宣布出示拘留证的前提下,在乙地抓捕华某并将其带回甲地办案中心,控制24小时方宣布刑事拘留。上述行为,应当依法定性为非法拘禁。
甲地公诉人关于拘传、传唤的答复意见,明显不成立,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传唤不得异地进行,且非紧急情况下,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出示拘传证。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之下,控制华某的人身自由,且超过24小时,依法可以认定是非法拘禁行为。
2.华某被侦查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至送看守所羁押前的讯问笔录,均应认定系非法方法取得,应当依法排除。
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取得的讯问笔录,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对于在侦查人员向华某宣布刑事拘留后至将华某送看守所羁押前的20多小时内,所制作的讯问笔录,应认定系讯问地点不合法而应当予以排除。
阚律师自收到本案起诉书后,多次掩卷深思,洞悉本案存在的程序、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程序正义具有优先性和对实体正义的保障性。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