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2:22:3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3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164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
2.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
3. 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自此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江苏省2021年的伤残赔偿标准为59284.8元。
被扶养人生活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即31451元。
所以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嗅觉功能完全丧失构成十级伤残的,可以按照新的伤残标准和全省人均生活支出主张伤残赔偿金与被有扶养人生活费了。
以下是江苏省新旧赔偿标准对比,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