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饶过律师找当事人,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

时间:2022-11-24 23:07:18来源:法律常识

以前有种做法,基于律师有独立辩护权,有些人可能会请两位律师,一位做有罪辩护,一位做无罪辩护;或者有些律师会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


但现在对于部分有律师打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官可能都会提前让不同律师或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好到底要打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他们也不是要求律师一定要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可能只是觉得一边无罪辩护一边罪轻辩护,什么都想要,显得很“肉酸”。还有法官表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这样处理,但可能会影响庭审效果。


刘哲检察官有篇文章,名为《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其认为,公诉人不用太担心这种情况,因为只要被告人稳得住,认罪认罚是稳定的,这也大都只是法庭上局面稍显复杂一点罢了。


但检察官对于辩护人无罪辩护仍有两点担心:一是有些案件虽然被告人认罪了,但是有些关键疑点仍然没有得到排除,如果实质辩护的话,证据可能经不起推敲。二是有些被告人的供述不稳定,随时可能翻供,那么就可能导致原本认罪认罚的案件最后还是打无罪辩护,事情就变得麻烦很多。


那么对辩护人而言,这种辩护方式有风险吗?是不是就像检察官说的那样,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是“稳赚不赔”的呢?


我认为辩护很难有稳赚不赔的方法。尤其是,当掌握决定权的人都觉得这种辩护方式很“肉酸”时,辩护人要再想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切实的较大的好处或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就很难。有时我们甚至可以做让人头痛的律师,但最好不要做“肉酸”的律师。


如刘检察官所言,有些案件虽然被告人认罪了,但是有些关键疑点仍然没有得到排除,如果实质辩护的话,证据可能经不起推敲。


在我看来,这种证据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这类证据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判无罪并且存在一定几率,理论上还是要打无罪的,只看当事人是否同意,这种案件很可能本来就不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做认罪认罚。二是这些证据对定罪来说作用不十分大,可以预见,即便是增加各种复杂的程序,当事人最终还是很可能会被定罪,且检察官已经拿出比较好的量刑建议了,就看当事人的意思。这种基本上是认罪认罚。


说白了,这个问题对律师而言就是要怎么处理“关键证据”和疑点的问题。


一是律师要有能力发现关键证据和疑点。如果没有律师发现这些关键证据和疑点,检察官根本不用担心。当然,检察官也不可能基于这种担心认为辩方有“筹码”。


二是律师要分析这些关键证据有多关键,尤其是对于定罪而言有多关键。这需要律师有较强的预判能力。而这种预判能力有多强,取决于律师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及律师处理刑案的相关经验和技巧。这需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证据进行更完善、细致的分析,并将自己审查、思考的结果告知当事人,只有这样,当事人才知道这些证据的“价值范围”,且无论当事人最后是否认罪,都才可能有较为稳定的立场。


三是律师要思考是否用疑点来做筹码。有些律师知道案件存在疑点,但是他/她也知道提出这些疑点,只会让检察官做更多工作去提前修补漏洞而无法获得辩方想要的量刑建议,那么律师可能先不提。还有些律师知道基于这些疑点的存在,检察官可能会愿意就量刑进行进一步的沟通,甚至给予较大优惠,那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律师会在谈判时就这些疑点进行重点沟通。与此同时,律师会进一步判断这些疑点价值几何。经过这些步骤,律师一方面可能提前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到“最优解”;另一方面为后续的辩护工作补充信息,建立一审阶段的预期。


四是假设辩方经过讨论,疑点可作为筹码,那么“兑换”的结果是什么,当事人会获得哪些“优惠”,律师要跟当事人沟通清楚。要告知他/她,案件确实存在这些疑点,而检察院之所以愿意给出这样的量刑建议或者处理方式,部分是因为存在这些疑点。至于要不要认罪认罚,还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唯有庭前就对疑点的价值较为了解或具备比较合乎现实的判断,才不容易在庭审时左摇右摆。


五是有些当事人庭前可能暂时做不了决定,律师也不必多番催促,但可以尽量争取检察官和法官理解。律师有帮助当事人获得信息的义务,有提示风险的义务,但没有代替他/她做决定的权利。这种情况,律师只能提前准备两种辩护方案、两份辩护词,视当事人届时的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综上,就那些相对复杂的或有疑点的案件,很多辩护工作最好在庭前开展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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