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3:11:07来源:法律常识
“XX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XX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XX医院的过错参与程度为完全作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这句话是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也是原告林某等三人在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一定坚持本人到庭参加庭审的原因。原告林某等三人是死者张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疫情爆发,原告林某等三人均在外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原定于2月10的庭审不得不推迟。
医患关系是一对敏感的关系,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是一类尤为需要注重社会效果的案件。该案中,得出鉴定意见后,三原告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食宿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9万余元,经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现庭审又遭推迟。在疫情之下,人们长期居家不出本来就承受着高于寻常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对于三原告来说,失去至亲的痛苦之下,亟待法律的公正裁决使逝者安息、生者安心,这种情况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即使疫情当前,也绝不能耽误案件进程。
承办法官田伟通过电话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做双方的工作,在法官的兼顾法理、人情的劝说下,原被告双方对立矛盾得到缓和。法官又进一步通过微信群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促使双方在知己知彼的状态下有一个理性的合理预期,为下一步的调解打好基础。
调解不是和稀泥,调解也要在查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因张XX死亡事出突然,三原告第一时间从外地赶赴梅河口,在住宿、交通费用发生之时,因缺乏维权意识,部分发票缺失,受疫情影响,也不能及时补开发票。考虑到证据有缺陷,如果让原告补开发票,一方面疫情之下无法补开,等待复工又难以确定期限,且原告有的在北京、有的在吉安,又会增加当事人奔波和额外支出。法官通过电话和网站的方式进行查询,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数额有了一定的认定。
在多次调解之后,双方对赔偿数额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林某等三人也放弃了一定要与被告当庭对峙的执念,及时变更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月21日,在确认体温正常后,双方代理律师及被告XX医院副院长到庭参加庭审,达成最终调解并当场签收了调解书。
被告XX医院赔偿三原告74万元,扣除预先支付的10万元,尚余64万元。被告在双方签收调解书后立即将赔偿款汇至了原告指定的账户。收到赔偿款后,原告在用于证据交换的微信群里向法官致谢,对在疫情期间能够快速结案表示感谢,并祝福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人能够工作顺利。双方关系缓和,案结事了。
作为法官,身上的法袍、胸前的法辉,无不在提醒着自己,手握事关百姓幸福的法杖,不能因为有疫情,就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迟获得。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孙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