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2:21:11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工程报讯(张吉强 报道)今日(4月9日),记者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国道220鹿邑县杨湖口镇段“7·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调查组综合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2021年7月6日16时07分许,在国道220鹿邑县杨湖口镇宋窑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65余万元。
经查明:2021年7月6日16时07分许,金某某驾驶豫HM3883、豫H87P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空载)沿国道220自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杨湖口镇宋窑村路段(时速约51公里/小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左侧(道路北部)车道,对路面观察不周,且遇对面来车会车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其车身前侧先与东西走向道路北部车道内自东向西行驶的阮某绪驾驶的豫NJA86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前部发生碰撞,后两车共同向东北方向偏转滑移,在偏转滑移过程中,两车车体左侧中部及右侧分别又与事故路段北侧路基外的树木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阮道绪及豫NJA862号车乘车人阮某昌、阮某英、赵某某当场死亡,阮某飞、阮某财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图片为事故现场)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肇事驾驶员金某某事发前在超越前方车辆时,没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越过道路中线严重违法违规超车,遇情况后,没有采取制动和避让等正确措施,先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豫NJA86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1.锦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力。2.焦作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执法部门指导检查不力。3.属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属地监管不力。
金某某,男,系肇事车辆豫HM388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刑事拘留。建议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杨某某,男,36岁,系锦腾公司法人代表兼安全经理、安全员,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鹿邑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11日对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锦腾公司,建议:1.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暂停锦腾公司新增业务6个月。3.成立专班依法依规对其予以整改到位。
孙某某,系豫HM3883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出资人。其作为既是肇事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也是直接指挥、管理肇事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和受益人。建议:由焦作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王某某,系锦腾公司安全经理,没有履行工作职责,建议:锦腾公司按照规定对其予以辞退处理。
宋某某,女,系锦腾公司负责GPS监控,建议:锦腾公司按照规定对其予以严肃处理。
王某某,女,系锦腾公司负责日常车辆检测,建议:锦腾公司按照规定对其予以严肃处理。
另有5名部门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