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6:15:5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行使这个权利,有无期限的限制?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在法律性质上为解除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该权利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该权利灭失。
案例一:中国某某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工务段、季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事实:季某自2005年进入中国某某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工务段工作,双方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同时下达刑事判决。兖州工务段在2018年12月11日收到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同日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据《济南某某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济南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解除季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和《关于给予季某开除处分的决定》。
仲裁情况:季某不服该处分决定向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9月4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对申请人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一审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解除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形成权灭失。本案季某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一审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兖州工务段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季某于2019年1月16日回单位上班,兖州工务段于2019年7月22日以季某曾于2018年11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季某解除劳动关系,兖州工务段以此为由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已超过合理期限,兖州工务段对季某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故一审法院对兖州工务段请求确认作出的《关于给予季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及《关于解除季某劳动合同的通知》有效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对季某要求与兖州工务段恢复履行双方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兖州工务段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二、恢复兖州工务段与季某的劳动关系;三、驳回兖州工务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驳回中国某某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工务段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中国某某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王某劳动争议
案件事实:王某于1998年10月进入临沂车务段工作,2012年1月13日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王某继续在临沂车务段处工作,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临沂车务段工作至2019年7月。2019年7月26日,临沂车务段以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王某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仲裁情况:2019年10月14日,王某申诉至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临沂车务段撤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补发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临沂车务段恢复与王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情况:临沂车务段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王某系临沂车务段职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解除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形成权灭失。本案王某于2012年3月2日被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后双方于2013年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沂车务段直至2019年7月以王某曾于2012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临沂车务段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本院对临沂车务段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效的诉求不予支持,临沂车务段应恢复王某的劳动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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