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2:12:04来源:法律常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适应中国国情、适应以诉讼为中心的刑事改革、遵循人权保障理念的一项制度设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是制度适用的主导者、诉讼权利的保障者,然而,协作式诉讼模式需要控辩双方共同参与。为保障认罪认罚程序正当、控辩平衡,辩护人、律师的存在就显得既必要又重要,其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职责,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充当法律咨询者、与检察官协商的代言者、与司法机关的协作者等多元角色。
在近两年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现阶段律师参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已经按照规定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这其中大部分是值班律师参与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此,值班律师是否能够普遍有效参与、是否能够实际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值班律师的概念、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一是提供法律帮助,如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二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有关规定和法律后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诉讼程序等事项提出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现场见证,确保真实性和自愿性;三是明确值班律师具有会见权和阅卷权。
由此可见,值班律师除没有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的职责和权利外,实际上已与辩护律师基本无异。但笔者发现,在实务中,特别是在偏远基层,一方面法律援助资源严重短缺,值班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客观现状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无法满足案件办理需要;另一方面现有规定对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和履职下限未做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广泛存在怕担责情绪,普遍简化履职;以上两点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参与深度不够,并衍生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定罪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意见往往过于简单笼统,无法实质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充分帮助,甚至有的值班律师的参与仅停留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见证上,客观上并未全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二是值班律师的短缺使得一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存在一名值班律师同时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问题。关于能否如此操作现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虽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但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来看,很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值班律师在维护一方合法权益,如共同犯罪之间关于主从犯的认定、量刑等时,可能会对另一方权益有所影响,故而,该观点认为,基于利益冲突的考虑,不宜由同一值班律师同时对两名及以上同案犯提供法律帮助。也有观点认为,虽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形发生,但值班律师的职责最核心的还是提供法律咨询、进行程序上的帮助、释明法律含义以及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故而在客观条件确实限制的情况下,可以由同一值班律师见证多名同案犯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和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一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某律师担任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时,是否可以作为值班律师为其他同案犯提供法律帮助的问题,以及某律师担任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能否作为值班律师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问题。对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再担任值班律师为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无疑会产生直接的实体利益矛盾冲突,故虽同样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大多数观点认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此时不能兼任值班律师。而实务中此种现象普遍存在。
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解决:
(一)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最低标准。实践中出现的值班律师无法有效帮助的问题,不论是案多人少的客观原因,还是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主观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源头,那就是当前的规定、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值班律师所应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度和最低的标准。值班律师有诸多职责,但在程序设计中必须进行且可以考量的仅“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项。对此,应探索建立更加详尽的值班律师参与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的实施办法,对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度和最低的标准加以明确。
(二)加强经费保障,合理配备法律援助资源。《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采取在省、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该项规定,一是可在市一级范围内探索建立全市值班律师库,某地区在个案中出现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情况时,可调配全市值班律师库中其他地区的值班律师参与;二是完善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某地区在个案中出现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情况时,可启动政府购买机制,向不在本地值班律师库中的职业律师临时购买值班律师服务。
(三)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履职考核评估机制。一是完善质量服务评估制度,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情况建立台账、做好登记,同时定期召开公检法司以及看守所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对当事人服务满意度的回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专业考评初步评估服务质量;二是建立值班律师积分制和投诉机制,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考评质量、当事人满意度、被投诉情况等综合进行积分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取的补贴相挂钩。
作 者:王艺媛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