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6:04:10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刑事裁定书了解到,达州渠县一男子假扮律师、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法院文书,骗财骗色,与女老板生子,诈骗200余万,最终获刑12年。据了解,该男子大专文化,目前30岁,因本案,已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6月,被害人刘某、史某(夫妻关系)通过介绍认识了自称律师的杨某。杨某称其有强大的人脉关系,并在国家开发银行任职,是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被害人将其公司及个人官司交由杨某进行处理。杨某知晓被害人史某、刘某夫妻感情不合后,在与自己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史某恋爱,并以各种借口向被害人史某索要财物。
2016年8月22日,杨某称自己驾驶车辆有故障,以为公司办事不安全为由,要求史某帮其购买价值41万余元的宝马轿车一辆;2016年9月4日史某建设银行转款5万元给被告人;同月26日史某以支付“杨律师费用”名义,签字转账给付杨某18.5万元;2017年6月11日至次月12日被害人史某生产住院、杨某持史某工商银行卡期间,该卡共计支出20余万元;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史某在微信上转给微信名为“yyyyg”共计383000元,收到10600元;史某转给微信名为“杨某”共计338500元,收到32213.14元。
此外,被告人杨某还自称认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某院长,并以该院长需借钱周转为由,骗取史某30万元。后杨某通过伪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导致被害人史某错认为其已与丈夫刘某离婚,并与其生下一女。
记者了解到,杨某还通过虚构其系律师、国开行工作人员等身份,宣称自己有强大的人脉关系,以替被害人刘某、史某经营的公司及个人解决诉讼、办事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向其支付“律师费”共计78.5万余元及烟酒等财物;并以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名义向被害人史某借款,骗取被害人50万元,并让同伙伪造了署名为刘某关于“该借款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无关”的情况说明提交给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为律师及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有强大的人脉关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隐瞒已婚事实,以律师费、借款、谈恋爱等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史某、刘某共计2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其同伙明知杨某制作假的法律文书,仍按照杨某要求,伪造了国家机关印章供杨某制作虚假法律文书之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其同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杨某与史某之间的微信转账部分,因微信转账二人之间互有往来,不排除双方共同生活所用,该笔转款不计入诈骗金额;关于史某生产住院期间银行卡支出部分,因杨某辩称系给新生儿购买物品,该辩解合理,不能完全排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故不计入诈骗金额。
法院依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同伙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2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并对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其它物品发还所有人。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某提出原判未采信其所提辩解致认定事实错误,其并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等上诉理由。成都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予以确认。成都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宣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