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5:45:10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张建芳)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大额财产损失,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确定损失是后续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使车上海鲜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车上海鲜损失未及时经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75496元,被告邱某赔偿损失3500元。
2021年8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计划将一车载有8400斤(价值179900元)的螃蟹从舟山运至宁德出售,在G15沈海高速上与邱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林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造成螃蟹洒落路面引发大部分死亡。
林某担心天气炎热螃蟹腐烂变质,遂未经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托人将剩余的螃蟹转运至福建省福鼎市某市场低价批发出售,售得13804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某无过错无责任。
林某向邱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林某未经定损清理车上货物,无法确定货物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2021年12月,林某将邱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为证明车祸造成的损失,原告林某还提供了事故现场的视频及照片、进货清单票据、批发清单等证据,并申请该批海鲜卖家、搬运工、批发商等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故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货物损失及该部分损失共计17549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运费、搬运费、吊车费、施救费等费用,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该案实际情况对合理费用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林某主张的运费损失,因该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被告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部分损失3500元由被告邱某承担。最终,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