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8:48:3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打击卖淫相关的犯罪,例如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有网友咨询了笔者一些问题,笔者遂编写本文,算是对相关问题的回应,同时也提供组织卖淫罪的一些辩护意见。
刑法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该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罪名起刑点就是5年,而且最高可以去到无期徒刑,刑罚比较重。
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1、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控制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例如水疗、沐足、酒店等;2、没有固定场所,但控制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卖淫案件解释》)的规定,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刑法条文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卖淫,这个“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性欲的行为。一般来说,组织卖淫者都有营利目的(暂时没听过公益卖淫),但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根据《卖淫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就构成组织卖淫罪,可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
2、卖淫人员有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累计达到5人以上的;
3、组织意外人员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获利100万以上;
5、造成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很多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主要会从以下两点入手进行辩护:1、被告没有控制卖淫人员;2、被告只有协助或者介绍行为。
如何理解“控制”一词?这是该罪辩护的关键,一般认为,控制是指对人进行身体或者心理的影响,使其无法摆脱控制者的管理。在辩护时,可以考虑从被告的身份、职责、非法所得等细节入手,例如被告不是卖淫组织的决策者、嫖资的制定者,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平时的工作内容也只是协助性质。如果被告人甚至不会直接接触或者管理卖淫者,那就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
笔者曾经为某夜总会的一名“妈咪”辩护,该名犯罪嫌疑人平时负责为客户订房,然后会安排一些年轻女性陪坐,如果双方成功达成“交易”,该卖淫者就会在微信上发个红包给犯罪嫌疑人表示感谢,金额通常有一百几十的样子,犯罪嫌疑人获利上万元。公安机关开始定了组织卖淫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组织“固定人员”进行卖淫,因此不应认定存在组织行为,最后定了介绍卖淫罪。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两点的辩护策略,目的很明确,将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介绍卖淫罪,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均比组织卖淫罪轻得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根据《卖淫案件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359条规定了介绍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介绍2人以上卖淫或者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就构成介绍卖淫罪。下列情形属于介绍卖淫情节严重:
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从定罪量刑上看,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都比组织卖淫罪轻,当然了,作为辩护律师,最好能做无罪辩护,但是,一旦被检察院起诉,无罪辩护空间将变得非常小,但改变罪名的话,也算是做轻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有人觉得刑事案件请律师没有用,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说,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从案件来说,律师了解案情后,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根本不愿意接触家属,而律师可以充当很好的沟通桥梁;其次,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安抚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起了一个良好的沟通作用;最后,律师可以推进某些程序,例如一些情节比较轻的案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没有人推动,则司法机关可能根本就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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