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12:53来源:法律常识
“闵行律工委虹桥商务区法律服务工作站”是闵行区律工委响应“法律服务进园区”的号召并依托平台优势,在全区律师中招募25名律师组成的为虹桥商务区的企业提供定期咨询服务、企业法务指导、定期法律宣讲、法律知识培训、矛盾纠纷化解、法治文化建设等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志愿者团队。
时间:2021.8.12 下午13:30~16:30
地点:上海虹桥商务区企业服务中心(申虹路33号)一楼
本周律师
熊兆罡律师现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民革市委委员,闵行区政协委员,系上海市中小企业法律志愿团专家、闵行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闵行区虹桥商务区法律志愿团成员和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成员,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地产法律业务
代表案例
01
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18日,原告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包干价3,636,000元。2016年5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第一期付款后就开始采购设备;2016年6月10日,根据被告的开工令指示开始进场施工;2016年8月2日和9月2日,被告分两次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160万元;2016年9月30日,该工程竣工;2017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在《工程验收意见表》上盖章,工程通过验收。2017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出具《关于对合同支付进行对账的说明》,并盖章确认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之后,被告又陆续支付工程款55万元。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开具相应发票。设备投入使用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572800元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上海昊擎公司履行维保义务之前,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
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修问题与支付工程款并无必然联系,所以,工程竣工后,当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提起的质量问题不涉及主要结构,法院应依法判决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至于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可以通过工程维修保证金来解决,并非只要有质量问题,发包人就可以延迟付款,这样的现状不仅影响了承包人的利益,也影响了下游企业的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依法不应予支持。最终,原告诉请均得到支持。
02
原告王某诉被告
郑某、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与案外人赵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郑某与项某系夫妻关系,两家人原系邻居,亦是朋友。2018年5月,二被告向王某夫妇提出借款5,000,000元用于投资,原告夫妻商量后决定以王某的名义出借钱款。2018年5月22日,王某将4,950,000元打给了被告,另由赵某又向郑某转账50,000元。2018年5月23日,被告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年利率24%,保借三年归还本金,每月支付利息100,000元,如每月暂支付60,000元利息,则剩余利息年终一次性结算。二被告借款后,从未按照约定正常付息,至2018年底也未结算年终利息。王某多次催讨,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二被告出售了其在本市的一套房产,但也并未向王某还款或支付利息。王某认为二被告现已无力还款,且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故要求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某转账给郑某的5,000,000元是否为借款;2.如果是借款,项某是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3.王某是否可以要求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
作为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对涉案文件及银行流水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查核实后,证明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双方对于该5,000,000元的性质都具有明确的认知,并以书面借条的方式确认了借贷的合意。该款项并非被告所称为投资款。
项某在借条中的签名虽系后补的,但其也系在出具了完整借条后再签名的,可见项某应当是在知晓借条内容之后,以书面签名的方式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项某在签署借条后多次向赵某转账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其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认可借款的事实。
借期虽为三年,但结合二被告的还款情况,除了2018年6月、7月付息60,000元,其余均未按约定的金额支付,此外,其还向他人借款超过千万元,并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用于还款。上述行为可证明二被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