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36:3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李某博士毕业了,回到家乡自主创业,租用了王某的土地并签订5年合同。之后,该地发现大量原油,政府决定征收土地。但此时,该土地上还有李某种植的玉米苗。那么,此种不动产被征收、征用后用益物权人能否获得补偿?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能够获得赔偿。因此,王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李某作为土地经营权人,他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得到相应补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23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327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律师评析
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独立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支配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其立法目的旨在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利用。用益物权人虽然不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其依法享有独立的物权地位。
上诉案例中,李某通过与王某签署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王某承包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依据《民法典》第327条对用益物权的保护,李某作为用益物权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一定的补偿。
律师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用益物权人获得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或者被征用。《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土地被征收或被征用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该公共利益通常指全体公民的共同需要或者社会的整体利益;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或征用,这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公民的个人财产和社会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实体上需要满足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上亦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三是必须给予一定补偿,个人财产不能因公共利益作出无偿牺牲,个人权利被无偿剥夺时应当给予其补偿。
用益物权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而消灭或受到影响的,用益物权人能够好的一定补偿。但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遭受他人侵害或与所有权人之间产生冲突的,用益物权人应当另行主张权利或者按照签署的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用益物权。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