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1:00:31来源:法律常识
遗嘱存疑,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被认定无效。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该《遗嘱》是虚假的,不是李亭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中所涉及的 房屋并非李亭功一人的财产,李亭功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因该《遗嘱》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遗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1、李亭功生前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没有认 定无效的法定事由。该“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被告未在该 协议中签字,但其已经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该协议已经履行 完毕,合法接受李亭功的遗赠,不存在无效事由。
2、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兄弟姐妹的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原告作为李亭功兄弟李佩功的子女,不是李亭功的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并且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 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综上所述,所谓“遗嘱”实际是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 已履行完毕,原告与此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 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均系被继承人李佩功、王素云夫妻的子女。
1979 年 2 月 26 日,李佩功因公牺牲,后王素云带领全家迁居至李佩功原籍淄博市周村区。李佩功父母生育有李行功、李亭功兄弟共计三人。李行功于 1992 年 7 月 1 日去世,生前没有配偶和子女,遗留班里村房产院落一套,遗产未分割。李亭功(李停功)2014 年去世,遗留班里村房产院落一套,遗产未分割。王素云于 2020 年去世。
2020 年 12 月份,原、被告之间因继承王素云、李亭功、李行功的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 5 提供打印 《遗嘱》一份,称李亭功、李行功的遗产均归李某 5 所有。原告认为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并提出对该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并提供周村区张坊乡班里村延长土地承包实施方案(编号 221)一份,作为比对鉴材。 周村区张坊乡班里村延长土地承包实施方案(编号 221)上李亭功签名与被告提供遗嘱上签名有明显不同。被告主张该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已履行,原告提交的延长土地承包实施方案(编号 221)上李亭功签字作为鉴定比对材料无法保证真实性,故不同意鉴定。
原告认为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并提出对该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并 提供周村区张坊乡班里村延长土地承包实施方案(编号 221)一份, 作为比对鉴材。周村区张坊乡班里村延长土地承包实施方案(编号 221)上李亭功签名与被告提供遗嘱上签名有明显不同。 被告主张该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已履行,原告提交的延长土地承包实施方案(编号 221)上李亭功签字作为鉴定比对材料无法 保证真实性,故不同意鉴定。
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首要条件是被继承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现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有异议,原告主张鉴定, 并提供取证自在于档案材料的周村区张坊乡班里村延长土地承包实施方案(编号 221)上的被继承人的签名作为比对鉴材,被告以不认可 比对鉴材为由,拒绝鉴定,但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提 供的材料出自存放多年的档案,其证明效力明显优于被告提供的仅有 被继承人签名的打印遗嘱,故本院综合以上证据,判定无法确定被告 提交的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 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被告李某 5 所持落款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28 日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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