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4:49:15来源:法律常识
7月9日14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韩继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认定被告人韩继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还对此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继华因人际交往、经济压力、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产生狭隘心理,并因此预谋驾车撞人。
2018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韩继华驾驶其父韩玉升所有、牌照为辽CSF060号黑色奥迪牌A6型轿车,在建昌县城区的街道上行驶,伺机作案。
12时18分,在路经红旗街道建昌县第二小学附近路段时,该校教师王秀玲、马兰带领60余名学生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并沿路西结队行走,被告人韩继华遂将该队师生作为驾车撞击的主要目标,并随即驾车由南向北逆向加速行驶冲撞该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后驶离现场。
当日12时52分,公安人员在306国道建昌县八家子乡青石岭路段逼停韩继华驾驶的奥迪车,将其抓获。
被告人韩继华此次驾车冲撞人群致6名学生死亡,致20人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继华因生活中的不顺产生狭隘心理,为宣泄情绪、报复社会,驾车故意冲撞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之后,逃离现场,导致6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死亡6人全部为儿童,受伤20人中有18名儿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韩继华犯罪动机阴暗卑劣,主观恶性之深重丧心病狂,犯罪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案发现场之惨烈触目惊心。其犯罪行为不仅有违国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亦有逆天理,有悖人伦。
被告人韩继华作为人父,法律固然不能要求所有人“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绝对禁止荼害无辜。
被告人韩继华的行为严重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序良俗,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虽然被告人韩继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构成坦白,且无前科劣迹,但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被害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形成庭前会议报告,确保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员的诉讼权利。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宣判。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