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5:10:1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投保:2012年10月10日,投保人熊某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某交纳保险费。业务员李某代为熊某签订了个人寿险投保单、保险计划、告知事项等人身保险合同事项。人身保险单载明:合同成立日为2012年10月11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10月13日零时。保险期间15年。
出险:2014年1月17日,熊某因病死亡。
理赔情况:原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赔,上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一、投保人带病投保,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已于2012年8月29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肺腺b期,于同年9月6日出院。同年10月10日,投保人购买公司某号保险。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予退还保险费。
争议焦点
投保人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被告的业务员李某当庭陈述其为熊某办理了某号人身保险。办理时,仅收取了保费和向熊某要了其身份证并没有询问熊某投保有关事项,其亦没让熊某在合同书及投保单上签字,但熊某同意投保,投保时不知患病的事实,当时看身体挺好的。
本院认为,投保人熊某同意向被告投保,虽未在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其已向被告交纳保险费,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故原、被告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险人已于2014年1月17日因疾病死亡,投保人依约交纳两期保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赔付身故保险金,故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予退还保险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认为询问告知即投保人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需要告知。而被告的业务员并未对投保人进行询问,不存在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故被告上述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主张证人和投保人、原告涉嫌串通损害被告利益,但并无证据证实原告与其业务员串通骗保,其主张不予采信。而证人系被告的业务员,对其承认的事实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裁判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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