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6:51:42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朋友小张向我咨询了一件关于房屋买卖的事情,小张的妻子瞒着小张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子卖给了罗某,现在小张不同意将该房子出售,想将房子要回,小张的房子能要回吗?
下面对这件事情做以下分析:
1、首先需要看买房人罗某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买房人罗某受让该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罗某不知道卖房人小张的妻子是无处分权人(第一、因为在很多实务当中,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买房人很难知道房子属于卖房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即使房屋登记的是夫妻共同所有,在很多卖房的情况下,卖房人一般都代签配偶的名字),买房者罗某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则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这时小张想要回已经出售的房屋可能性不大。
2、具体到本事件当中,买房人罗某如果买房人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小张的妻子未经过小张的妻子就将夫妻共同的房子出售给买房人罗某,但如果买房人罗某属于善意第三人时,小张则无权要回房屋。
3、延伸,买房人罗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比如罗某知道小张的妻子瞒着小张与其交易等情形,则买房人罗某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人,这时,小张就可以主张其妻子与与买房人罗某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权要求罗某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