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7:49:32来源:法律常识
4月21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遭遇“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该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批评买家涉嫌“故意钓鱼”“专坑不懂法律的老年人”。
21日下午,买家邵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王女士则告诉记者,当时确实因为量多时间紧来不及准备标签,而邵某在2019年就盯上了自己,“这次先是买了三份,后来一次性买了150份,属于故意碰瓷敲诈。”
“150碗熟肉官司”热度未过,又有甘肃一网店售80斤牛羊肉被索赔7万余元。4月23日,甘肃的张新生反映,有顾客在他的网店内两次购买牛羊肉后,以商品为“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店方退一赔十,索赔7万余元。该顾客在第二次购买的时候,开箱全程录像。他认为,因为顾客购买了第一单并没有实锤的证据,在第二单才全程录像取证,这是典型的“钓鱼”行为。该顾客则辩称,他只是普通消费者,他这么做既是维权,也是想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自己之前也有过其他维权行为,如果索赔成功,将把部分赔偿捐给慈善机构。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定?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商品过期或者产品包装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产品,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赔偿财物的人。职业打假人能否认定为普通消费者?案号为(2021)豫11民终812号的判决书中对此表明了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一审法院结合张明亮另有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对其普通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定,对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职业打假人的规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食品药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了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目前针对职业打假,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该行为,但这也赋予了法官在相关职业打假的法律纠纷中自由裁量的空间。
例如在(2021)湘04民终1386号案例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未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价款三倍赔偿”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趋势。
芙讼团队律师提醒
1、法律上赋予了消费者权利,对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可以依法主张赔偿,但“职业打假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职业”与“打假”两大特征并存,一方面其以牟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实现了打假的结果,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与不良商家。其身份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并在一定程度上有限制的趋势。这方面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身份认定进一步明确;
2、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大家更关心的是产品或者食品是否符合合格标准,因此,商家需要重视经营合规、做好自查自纠;打铁还需自身硬,把好质量关、诚信经营,才能避免被职业打假“盯上”。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芙讼团队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