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8:55:33来源:法律常识
一、项目名称:三鑫科技诉恒丰银行案外聘律所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HFYTFSCG2021030069
三、项目概况:
山东三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科技)于1999年9月13日向我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借款49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6月13日,以开发区Ⅲ-6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2004年我行与三鑫科技、宝迪地产签署还款协议和以物抵债协议之后, 2008年2月18日山东省高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开发区夹河西岸 364,9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62,629.88万元抵顶我行全部债务653.760.607.51元”,且明确全部债务653.760.607.51元(包括45,132.30万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截至目前该土地使用权未办证、未过户。三鑫科技认为该裁定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了上述490万元的债权。
2021年11月19日,我行开发区支行收到了三鑫科技起诉我行开发区支行及总行的起诉状,三鑫科技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鲁执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中描述的62629.88万元已涵盖了490万元的债务,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我行应依法解除对三鑫科技位于烟台开发区珠江路30号地块的抵押(烟台开发区Ⅲ-6小区)。2.判令我行赔偿三鑫科技经济损失20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我行承担。
支付方式:此次聘请律师的代理方式选择部分风险代理: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具体支付节点为:1.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万元。2.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支付3万。3.若驳回起诉对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的,我行支付4万。4.若再审依然维持原判的,则我行支付10万。若出现我行部分败诉的(如无需解押土地但需要赔付200万或需解押土地但无需赔付200万等情况)则另行与律所协商。最终实际以我行与代理律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2、项目验收标准
以该案件最终被法院驳回为准。
3、服务周期
服务周期为该案件的诉讼全过程。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2 拟派律师须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
4.3 已连续营业两年(含)以上;
4.4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开具符合我行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五、获取采购文件:
5.1 时间: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14:00止,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5.2 地点:烟台市莱山区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6.1 时间:2021年12月14日14时,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6.2 地点:烟台市莱山区
七、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7.1时间:2021年12月14日14时(北京时间);
7.2 地点:烟台市莱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