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7:23:08来源:法律常识
一、 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
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三、信用证规定的陷阱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没有保管好国际贸易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文件。
五、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
六、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
一、 经济性货币风险:即由于真正外汇汇率变动产生的风险。
二、贸易风险:指由于贸易的计价货币发生升值或贬值而产生的风险。
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
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规定低,黄曲霉菌素超标为由,拒收货物。
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品质方面,例如: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
凭样品成交合同的潜在风险
1、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
卖方为了能使买方确认所提交的样品,往往倾向于选择货物中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寄出。这样,就很可能给以后的纠纷设下障碍。日后大批量交货时,很可能因批量生产达不到样品的品质水平而遭致买方索赔。
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的字样,以防止因样品与实际交货的差距过大而引起纠纷。
因为是以买方提交的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买方很可能在样品中设计出卖方不易察觉或不易仿制的地方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卖方通常都是在收到买方样品以后,根据买方的来样,复制或选择样品寄交买方。这一样品被称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如果买方确认了这一样品,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换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
如果是凭文字说明的某种方法表示品质,就应该注明所寄交的样品仅供参考。
凭样品成交的合同产品大多是难以用标准、规格进行衡量的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在装船前应有对货物品质进行合理检验的机会。这样,买方就会借此在信用证中设下软条款的障碍,以备在形势对他不利的情况下,造成一种合法的拒付理由。
合同规定,按来样成交确定合同品质,卖方试制的对等样品经买方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
如果被卷入诉讼,积极应对,积极回应对方的主张和指控,至少作书面答辩。可针对以下进行答辩:管辖权、送达程序、诉讼时效、针对指控逐条答辩;
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机构。尽量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部分选择在中国的争端解决结构,适用中国的法律,并且保证争端解决条款符合我国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