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缓刑严重吗吗,交通肇事缓刑量刑表例子

时间:2022-09-29 00:19:08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探析:交通肇事罪缓刑等减轻处罚的构成要件探析

大家都知道,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是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如果只是轻微伤等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也是当前部分人抱着反正我买保险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思想,对受害方不闻不问的原因。但是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何才能减轻己方处罚呢?比如认罪认罚,获取受害人的谅解等等,从当前的法律实务看,获取对方的谅解,积极进行赔偿,基本上能够得到缓刑的判决。那么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某、郭某1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案例探析:交通肇事罪缓刑等减轻处罚的构成要件探析

一、案件的基本经过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1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申永乾驾驶鲁Q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河东区太平石油公司加油站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路的郭某4(殁年69岁)发生碰撞,并将郭某4撞到张红星驾驶的鲁Q5××××小型轿车的前后轮之间被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申永乾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事故发生后,张红星驾车逃逸。申永乾、张红星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鲁Q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申永乾,该车在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鲁Q5××××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刘振华,该车在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另,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申永乾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开义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谅解书、亲属关系证明、交通费等票据,行车记录仪录像,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和被告人申永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探析:交通肇事罪缓刑等减轻处罚的构成要件探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永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申永乾系自首,认罪认罚,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额外又补偿2万元,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因申永乾与张红星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红星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首先由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由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再由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261901.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永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的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61901.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宣判送达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车架号照片;王开义无责,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人的损失;根据案发经过,申永乾责任较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商业险部分的全部责任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一审判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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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最终的判决情况

原审被告人申永乾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申永乾未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车架号照片”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本案被害人已死亡及肇事车辆系被告人申永乾驾驶在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投保的鲁Q7××××号小型轿车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所提“王开义无责,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人的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当日王开义驾驶的鲁Q7××××号小型轿车碾压了被害人郭某4的腿部,根据鉴定意见,被害人左某腿的伤口为死后伤,故王开义并未实施驾驶车辆导致郭某4伤亡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所提“根据案发经过,申永乾责任较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商业险部分的全部责任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改判”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原审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该次交通肇事责任,事实清楚。交通肇事中认定肇事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时,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直接、间接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综合分析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原审被告人申永乾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安全驾驶的基本交通规则,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在雨天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被害人被撞击倒地,随后被害人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星驾驶的车辆碾压头部死亡。申永乾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以90%的责任为宜。张红星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认定其行政责任的依据,但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红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以10%的责任为宜。张红星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剩余损失261901.5元,应由永安财保临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35711.4元,由张红星赔偿26190.1元。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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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民事部分判赔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的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61901.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的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35711.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星赔偿26190.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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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刑的主要情节和依据

1.本案是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系,首先要理清楚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案情来分析,基本上可以确认是一人实施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而且是由该车撞击受害人至第三车的车下碾压致死,理论上来讲第三车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他也是事故的当事人,却在事后逃逸,按照交通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承担责任,所以最后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双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再一个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关于共同责任是五五开还是共同承担,本案的判决是因为第三人逃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商业险免责,那么第三人的责任范围为交强险,商业险部分为肇事者保险公司负责,那么也就说如果超过保险限额,剩下的才由双方五五开分担,这样判决笔者也比较支持,首先维护了保险设立的原则就是降低当事人的财务风险。

3.刑事责任最终由肇事者承担这个也是合理判决,因为第三人逃逸只是在行政上违法,对受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一点理清楚看似简单,实则考验一个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在交警部门的认定报告中厘清犯罪与违法的差别,这才是关键。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原审被告人申永乾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安全驾驶的基本交通规则,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在雨天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被害人被撞击倒地,随后被害人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星驾驶的车辆碾压头部死亡。

案例探析:交通肇事罪缓刑等减轻处罚的构成要件探析

5.申永乾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以90%的责任为宜。张红星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认定其行政责任的依据,但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红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以10%的责任为宜。张红星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大家财保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

6.再一个就是刑事责任的分析,肇事者在现场拨打了交警部门和急救电话,现场实施了救援,并且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案件的经过,构成了自首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处罚。

7.并且主动向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额外支付两万元民事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这个谅解书说明当事人有后悔的表现,并且积极改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两年的时间内没有故意犯罪,那么就不需要到监狱服刑。

8.再一个就是大家可以看出来,当事人也可以不进行额外的民事赔偿,但是那样的话刑事责任可能就会加重,因为没有得到当事人谅解的情况下,刑责会更加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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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交通肇事罪刑事谅解书需要的是诚意,虽然花钱是最直接的表达诚意的方式。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11.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可以起到减轻肇事人负担,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肇事责任人怀有忏悔之意,尽力挽回或补偿受害人的个人和家庭损失,求得受害人一方的书面谅解,如果受害人接受歉意,放弃更多诉讼请求,那么法官就肇事人的量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同样达到刑罚的意义和效果,受害人及家属的情绪也会得到平息。

12.事故受害方的谅解书只是一种理解、认同、宽容的意合表示。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13.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可以起到减轻肇事人负担,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肇事责任人怀有忏悔之意,尽力挽回或补偿受害人的个人和家庭损失,求得受害人一方的书面谅解,如果受害人接受歉意,放弃更多诉讼请求,那么法官就肇事人的量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同样达到刑罚的意义和效果,受害人及家属的情绪也会得到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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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15.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16.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7.河南商丘的玛莎拉蒂撞车案,就存在这个问题,不过这个就稍微有点违背了社会公德,肇事司机方面非常有钱,受害人因为植物人需要大笔的治疗费,按照当事人的意思是必须判死刑,性质极为恶劣,但是肇事者就通过财务,你不给谅解就不给民事赔偿,所以最终还是妥协,赔钱谅解,最终判了无期。但是肇事者却没有丝毫的悔意,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有时候也值得商榷,待以后法律的完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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