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4:24:09来源:法律常识
遵守交通法规是最基本的常识
然而有些人为图一时方便
骑行“三车”出行时将交通法规抛之脑后
偏偏“反其道而行”
给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一
,时长00:09
2022年9月2日10时54分许,郑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黔灵西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在通过黔灵西路与中华北路交叉口时,与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郑某严重受伤。
逆向行驶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这一违法潜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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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12时许,乌当区水东路和新庄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电动车与出租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该出租车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电动车驾驶人龙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新庄路方向往红苹果加油站方向行驶,过路口时,龙某为了图方便,无视路口的红灯直行。
此时,周边其他轿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机动车道上何某驾驶的出租车恰好行经路口,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龙某被撞后,头部撞击到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后倒地。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但因龙某佩戴安全头盔,并无生命危险。
此次事故中,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之规定;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龙某与何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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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19时3分许,廖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并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经开区开发大道与辽河路交叉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且未在道路最右侧行驶。
闯红灯后,廖某继续向前行驶了约50米处,在未确保安全驾驶的情况下,车辆发生侧翻,撞向道路中间隔离带。因廖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出现短暂昏迷,该起事故造成廖某受伤、车辆受损。
当事人廖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并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四
,时长00:04
2022年9 月2日,罗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龙泉大道从阳朗方向往小寨坝方向行驶。21时11分,其行驶至永靖大道与龙泉大道交叉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对向正常绿灯放行,由赵某某驾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谨慎驾驶)左转弯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贵阳交警提示
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要牢记交通规则,“靠右走、戴头盔、不逆行”,行至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减速慢行。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要观察交通标识、标线。
不要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出行中的“弱势群体”就不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事故,自己所受的伤害以及给其他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要由自己承担。
来源:贵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