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3:08:09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今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法院裁定中安科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期提起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根据裁定书,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XX及原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海高院按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批案件一审判决生效。
目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代理的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均已审结,部分案件被告上诉至上海高院,目前收到部分撤回上诉裁定书,其余二审案件暂未收到开庭通知。此外,根据企业公示网查询,2021年12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公司注册地址从上海市普陀区变更为武汉市武汉区,根据相关规定,原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随着地址的变更,尚未提起诉讼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已无管辖权,投资者需向武汉中院起诉,应当在2022年5月份之前(诉讼时效截止日)提起诉讼。
对于后续参与进来的中安股民的索赔案件,正在逐批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部分案件已获核准法院正式受理。截至今日,仍有很多适格股民还未诉讼,律师提示:民事诉讼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诉讼时效将至,如错过时机,将丧失胜诉权,无法获赔。ST中安索赔时段为: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最终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可以向俞强律师团队-程珊律师递交索赔资料,股民也可直接在小|程|序:俞强律师 上提交申请信息。
【ST中安股民所需材料清单】
1、打印《对账单》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
2、打印账户“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如果法院正式受理深圳恒德对中安的重整申请,中安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中安科被宣告破产,中安科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接受ST中安股民委托,已向上海金融法院诉讼,且判决结案,部分案件进入二审阶段,部分案件已经生效,目前ST中安暂无意愿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律师团队预代理股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