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2:11:45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也都是关于探望权的细化规定,下面小编来解读一下关于父母离婚后,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问题。
为什么要规定探望权?
探望权本质上即是权利也是义务,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也就是间接抚养的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也是就直接抚养的一方。法律上只所以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加以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能使子女获得相应的父受或母爱,增进与子女的情感需要,及时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同时也可以对子女进行很好的教育,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应当如何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父母双方离婚时,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在离婚时协议中约定,这种约定探望协议对父母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当按约定的方式行使探望事宜。二是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间接抚养的一方按一定的时间、方式进行探望,另一方配合。
阻止行使探望权,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基于各种原因间接抚养的一方见孩子怎么办?有两种办法:一、如果探望权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或者法院处理离婚时未写明探望权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间接抚养的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意思是不能强制把子女和探望权利人安排到一起,而是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让探望权义务人配合执行探望。
探望权的终止与恢复。
探望权是离婚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例如,探望权利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后坚决不愿意探望、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只要是探望权利人对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但是,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这里的当事人,即可以是探望权利人,也可能是探望义务人,也可以是子女或其它监护人。
约定放弃探望权,也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也不用探望。这种约定有效吗?当然是无效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义务,探望是为了子女获得精神需要,使用子女身心健康,抚养费是对子女成长的物质保障,对于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去改变的。当然,如果约定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如果有经济保障是可以的,但是该方如果经济状况恶化,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再支付抚养费,因为这种约定在不能保障子女利益人的情况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不给抚养费用,就不让探望可以吗?
实务中有些父母报复心强或者基于其它原因,就是不配合让间接抚养人见孩子,这种情况下间接抚养人通过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予以对抗,这样做可以吗?肯定不可以的,探望权与抚养费没有联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各自己享有和履行,不履行探望权和不支付抚养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强制执行。探望权和支付抚养费都是抚养权利的表现,更是抚养义务,二者是不能互相抵销的。所以,父母要理性处理。
双方协议时,对探望权约定的注意事项
在实务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了探望权,但是仅约定探望方式双方另行协商,或者约定不详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结果导致另一方不配合。因此,要想以后没有一大堆麻烦,间接抚养一方应当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事项必须明确具体。
探望权常见的最重事项,笔者总结一下,主要有这几种:1、探望时间必须明确,例如,每周的周六,不能约定例如女儿有时间时等。2、在哪探望,探望地点很重要,是在你家,还是在我家,还是轮流,还是MD,还KFC,必须明确,不然对方可能会找事。3、由谁接送子女,这一点也很重要吧,如果不是去子女家,其它地点的由谁接是个大问题。4、子女交接手续怎么约定。6、与子女在一起的时间,就是探望的整个时间是多久,如果刚见个面,说两句话,直接抚养人就在旁边等着催促,有啥意思?7、特殊情况下无法探望的处理8、离开共同所在的城市或者子女随直接抚养人搬离了较远的地方怎么办?
例如,双方原来在深圳,同一城市居住,后来另一方要到新疆了,怎么办,那么远该如何处理,可以事先约定好条件,这种纠纷在实务中很多,小孩母亲带孩子回老家了哇。7、其它双方有特殊要求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父母能配合的,这些都不是问题,但实务中有的父母一方,有强烈的报复心里,找各种理阻止见孩子。所以,这种详细约定就很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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