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事合同纠纷找律师,无锡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关于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2-11-26 00:31:35来源:法律常识

收到货后发现货物有质量瑕疵,双方合同未约定质量异议期限该怎么办?短时间内未发现的瑕疵,后来发现了还可以再提出吗?买方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无锡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提醒:法律维护公平,勿存侥幸心理!


无锡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关于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若干问题


1、什么是质量异议期?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双方都会约定一个检验期间,在买受人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所以检验期间是买受人用以检验所受领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通知出卖人的期限。

由于数量问题可以在收到标的物时通过清点就可以核实,而标的物的质量却往往需要通过调试试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得到检测,所以检验期间主要是针对标的物的质量来进行检验;因此检验期间通常又叫做质量异议期。


2、可以提出哪些异议?

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通常包括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

外观瑕疵主要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存在瑕疵,甚至有观点认为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也属于外观瑕疵;对于外观表面瑕疵,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而标的物的隐蔽瑕疵通常又叫做内在瑕疵,主要是指标的物的性能和功效,或者是指标的物的其他不宜短时间发现但却存在一定质量隐患的安全问题。一般情况下,买受人需要通过借助专业设备检验或者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隐蔽瑕疵。


3、如何认定质量异议的期限?

a.有约定从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对质量异议期限自由约定。但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的,则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为准。

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双方约定的期限应视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而对于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需要按“合理期间”来认定。

b.未约定,判断异议的合理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期限为买受人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限,而且该合理期限一般不得高于两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一般认定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及外观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标的物的外观瑕疵和标的数量问题,买受人比较容易确认,所以对于外观及数量问题的异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在不太长的合理期限内及时的履行通知义务。

对于隐蔽瑕疵,买受人可能无法在短时期内发现,往往需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期间应当综合买卖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c.按照约定的质保期来确定质量异议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期限。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可以不受两年期间的限制;同时质量保证期作为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质量保证期间短于两年的,也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但是,买卖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4、质量异议期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若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受上述三项原则性规定的限制。

出卖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为平衡双方利益,保护买受人利益,法律作出的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出卖人明知的证明责任分配并未得到统一,实践中买受人也很难举证证明出卖人具有主观上明知的事实。


5、买受人要注意的问题

及时通知出卖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及时将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

理论上认为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即不履行该义务并不会导致买受人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检验并及时通知出卖人的,则推定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得以标的物的数量、质量问题拒付货款。

考虑到交易的稳定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论双方是否约定了检验期间,在买受人发现质量问题时都要及时的通知出卖人,所以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就是要对是否及时的通知出卖人作出合理的认定。

提出质量异议应当提起反诉

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出卖人起诉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但在实践中已经得到统一的是,如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以质量异议来对抗出卖人的支付货款请求,买受人应当另行提起反诉,否则所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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