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1:23:26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10时许,x市x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负责人杨某与x区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害人王某1及拆迁队工作人员,来到x市x区××路文化宫浩森宾馆,对一楼外围实施拆迁。
杨某、王某1与该宾馆负责人王某2及其弟王正东在宾馆二楼发生争执,相互厮扯,王某2的儿子被告人李某峰赶到后,持木棒将王某1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1外伤致颅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峰的父亲打电话报警,李某峰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警。
二、辩护意见
1.李某峰系其母亲受到侵害后棒击王某1,其行为属正当防卫;2.王某1属国家公职人员,应对其非法拆迁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李某峰没有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防卫事实,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民事部分,认为王某1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属工伤赔偿的范围,且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赔偿。并提交了王某2鉴定材料、行政判决书及检举材料等证据。
三、被告人供述
2018年3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宾馆205房间听见楼道里母亲在喊叫打人了,其穿好衣服过去的时候他们可能已经打完了,其看到母亲嘴和鼻子上有血,舅舅衣衫不整的和拆迁队的人厮扯在一起。
就过去把一个外穿深色西装内穿蓝色衬衣的人领子扯住问谁打的其母亲,他没理,要冲出来打母亲,其从其爸手里抢过来一根木棍,朝这个人额头上打了一棒子,后拆迁队的人就把这个人拉出去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15日上午9点多,其在x市x区××路1号浩森宾馆,听见外面有挖掘机的声音,其到宾馆门口看见挖掘机正在挖宾馆侧面的楼梯,旁边有社区的几个工作人员在指挥,其就回宾馆了,后听见宾馆的楼道里其妻子王某2与人吵架。其出去看见社区的杨主任抓住其妻子的头发,用拳头打其妻子头和身体。
其母亲王某4也在旁边劝架,其特别生气,就去宾馆一楼找了一根木棒准备打社区的人,其到二楼看见他们已经打完架了都站在213房间门口,其再没有动手,就拿手机打110,手里的棒子不知被谁抢走了,其走到二楼的大门口叫服务员帮着一起打电话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
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15日早上9点多,其和街道的六个干部还有拆迁公司的四个人一起到浩森宾馆准备拆迁一楼的戏园,一周前已与戏园达成协议,准备开始拆迁,但与浩森宾馆(二楼)还未达成拆迁协议,因为浩森宾馆一楼与二楼有连接,其几人担心施工会影响到二楼就让二楼的人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再动工。
其与王某1、赵某2、赵某1一同从侧面简易楼梯到二楼去交涉,在二楼过道看到浩森宾馆老板、老板的母亲、戴某的男子,还有一个女子,其几人告诉他们不拆他们房子,也不拆主体,只拆一楼的部分设施,但他们在二楼有危险,让他们离开,他们不肯离开。
老板的母亲、戴某男子和那个女子以为要强拆,情绪比较激动,这时其看到老板提了一根金属棍走过来,其就与王某1准备离开,那个女子用身体挤其,撕其衣服,挖其脸,戴某男子把其按倒在地,老板用棍子打其手,戴某男子和浩森宾馆老板不断用拳头打其后脑,用脚踢其胳膊、背部及头部,其被按在地上。
感觉后脑和背部被人用硬物击打,王某1过来把老板拉开,有一个穿白色翻领夹克的小伙子就用棒子朝王某1头上打了一棒子。其和王某1想尽快离开,赶紧下楼梯后,浩森宾馆的人都追了出来,那个女的站在楼梯上骂,其几人当时都觉得头晕恶心,就在楼梯下打电话报警了。
五、庭审意见
李某峰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峰系其母亲受到侵害后伤害了王某1,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经查,卷中证人邱某证言证实李某峰抢走木棒时双方已经停止厮打,而此时李某峰用木棒击打王某1的行为不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李某峰用木棒击打的人(指王某1)并未打王某2,证人马某2、马某3证言证实李某峰用木棒打马某3时打在了正从门里出来的王某1头部。故上述证人证言均证实李某峰棒击王某1头部时王某1并未正在实施殴打王某2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李某峰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称李某峰具有自首情节,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李某峰虽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但李某峰在庭审中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称李某峰没有前科的意见与事实相符,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在庭审中,原告王某1要求当庭放弃除后续治疗费以外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王某1要求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该费用产生后依法另行诉讼求得救济。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