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2:22:21来源:法律常识
一时好心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没想到还款时朋友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最终要替别人还钱。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担保人偿还借款的纠纷案件。
张芳(化名)与陈红(化名)是大学同学,也是多年的好友。2019年2月张芳找到陈红说准备做生意,还差4.2万元,借款人王先生已同意借款,但提出需要有人做担保。张芳希望陈红能帮忙。出于好友之情,陈红二话不说,在担保书上签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后,当王先生找到张芳要求还款时,张芳称自己生意失败,一时无力还款。几番催讨无果,王先生将张芳和陈红一起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芳返还借款4.2万元,陈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人均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督促张芳履行法定义务,张芳从一开始接电话敷衍了事到最后竟“人间蒸发”了。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张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电话联系到陈红。陈红抵触情绪很大,称并不是她借的钱,字虽然是自己所签,但钱是张芳借的,只是因为大家是好朋友,一时好心,就帮忙做了担保,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执行法官随后多次找到陈红,要求其尽快履行还款,但不管执行法官怎样做思想工作,陈红始终想不通,最终选择避而不见,拒绝还款。6月12日,执行干警将陈红带到法院,执行法官再次对其释明法律法规并通过讲案例的方式劝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如拒不履行,下一步法院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执行措施。最终,陈红态度转变并联系家人将4.2万元交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煜点评:
日常生活中,出于朋友之情、同学之谊为他人作担保的事时有发生。殊不知,担保是有风险的,本案中陈红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本案中,陈红出于同学之谊在担保书上签名,即成为张芳向王先生借款4.2万元的保证人。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规定,陈红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张芳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出借人王先生便将张芳和陈红一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张芳返还借款4.2万元,陈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程序中,因张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之下,迫于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陈红不得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据法律规定,陈红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张芳追偿,但鉴于张芳没有经济能力,追偿何其难也!
本案提醒广大市民,为他人担保不能感情用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来源:开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