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2:45:30来源:法律常识
图为京东众筹项目有关页面截图
扬子晚报 (实习生 李佳玉 记者 罗双江)参与手机众筹活动,最终却没能如愿拿到手机,南京市民沈先生因此将手机公司和众筹平台都给告了。日前,南京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反映了互联网经济新动向的案件,沈先生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官提醒,此类活动一大风险就是因技术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白白浪费时间精力,参与此类活动前一定要把合同看清楚,要有自担风险的心理准备。记者获悉,该案入选南京中院2017年十大优秀案件。
参与众筹失败告手机公司和网络平台
该案的被告是奇酷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酷公司)和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前者法定代表人为周鸿祎,后者则是刘强东,两家公司皆是中国互联网界赫赫有名的“大佬”级企业。而正是基于对他们的名气的信任,南京市民沈先生才选择了这次手机众筹活动。
2015年9月21日,沈先生得知京东公司的京东金融众筹网站平台上有奇酷公司奇酷“尊享版”手机众筹活动,众筹款用于手机研发,研发成功后,众筹客户将成为首批收到手机的人。次日,沈先生向京东公司支付了3599元。同年9月25日,京东公司平台发布称,此次奇酷手机合计获得23175名支持者,已筹集人民币5665999元,众筹活动成功。看到活动成功的通知,沈先生很高兴,并热切盼望着梦想中的手机能按时交到自己手上。但是,到了约定期限,沈先生都没有等来自己想要的手机,直到2015年12月15日,京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发布了无法交货的处理方案。
“什么?我付了三千多元,等了快仨月,最后就是这种结局?”对于京东平台的通知,沈先生感到愤怒和不满。“这事必须得有个说法,不能就这么算了。”随后,沈先生将奇酷公司和京东公司告到南京江宁法院,认为二者在出售“尊享版”手机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将出售手机产品无法实现的数据性能指标对外予以公示,直接误导包括他在内的消费者,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0791元,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手机未能发货是因为没通过发热测试
那么,手机为什么没能按时发货呢?是两被告想耍赖吗?法庭上,奇酷公司讲出了他们的理由。奇酷公司称,并不是他们想耍赖,而是因为手机研发和测试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可预测的问题和技术难题,经多次努力,手机都没能通过研发部门的温度测试,导致该手机终止生产,最终众筹失败。所以,事实与沈先生理解的恰恰相反,他们是为了保障手机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才没有交货的。众筹失败后,奇酷公司已完成对众筹消费者的退款。此外,众筹协议中也有相关的风险提示。所以,他们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京东公司则辩称,他们只是网络交易平台,不是手机卖方,不具有承担平台责任的法律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江宁法院审理查明,奇酷手机确实未通过奇酷用户体验团队严苛的省电和发热测试标准。众筹失败后,奇酷公司为众筹用户办理退款,并提供了价值500元的礼包。京东公司金融平台页面就风险说明载明:众筹存在一定风险……,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京东众筹支持者协议亦对众筹的风险作出提示:技术风险:众筹涉及到互联网服务……,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等造成的系统故障、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风险,及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发起人和支持者须自行承担。”
法院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成。江宁法院认为,该案审理重点应为众筹支持者是否系消费者。众筹方式与产品消费存在不同,众筹支持人对众筹项目投入的资金,是用以开发还未量产的产品或者服务,且该资金投入存在风险,支持者可能无法得到项目承诺回报或回报与承诺不一致;而消费行为是支付了价款就一定能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商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系购买商品的货币支出,没有失败风险的预期。综上,众筹项目的支持者非消费者。故沈先生无权依据我国“消法”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判决驳回沈先生的诉请。
二审判决认为众筹不等同于“预售+团购”
一审判决后,沈先生不服,上诉到了南京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奇酷公司、京东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沈先生的理由是,众筹活动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其具有两项典型功能:预售+团购。在参与众筹活动前,奇酷公司已经明确公布了涉案产品的各项数据、性能指标。之后,奇酷公司也已在网络平台上给出众筹成功、按时发货的意思表示。因此,自己有理由相信,该产品销售在发布信息时,不存在不确定的事实和法律风险。就算有风险提示,京东平台的页面上也没有“点击+提示”的前置性网络登陆限制。此外,奇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奇酷公司对“尊享版”手机仅有的最近两次部分项目单元的测试结果均是失败的,且该测试时间全部发生于自己参与众筹活动、缴付款项之前。奇酷公司系在明知测试失败下依然发布众筹信息,对广大消费者存在明显的隐瞒、欺诈故意。一审法院将本该由奇酷公司承担的众筹风险转嫁于自己承担有失公允。
奇酷公司辩称,产品众筹系没有成品下的商业行为,实际为一种投资行为,与事先存在成品的团购和一定能拿到成品的预售并非同一行为。沈先生作为资深网络购物者,应知道参与众筹前并无产品现货以及参与网络产品众筹可能拿不到成品的风险。在本次众筹活动中,总共有四款产品,其他三款产品均已经交付,只是由于“尊享版”手机未通过测试而终止生产,奇酷公司并未量产和发货,但已向众筹参与人员办理了退款以及给予500元现金(或等额礼包),因此奇酷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京东公司的辩称与一审基本一致。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产品众筹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产品众筹行为具有一定的投资性,众筹产品最终能否进入到生产交付阶段存在不确定性,众筹支持者存在不能获得约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与能够确定取得产品的“预售+团购”等销售模式不能完全等同。但众筹发起人负有向众筹支持者履行相应风险告知的义务。根据奇酷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该公司已就该众筹活动可能失败的风险进行了明确说明,且京东众筹支持者协议中也对该众筹的风险作出相应提示。其次,手机研发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最终能否研发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奇酷“尊享版”手机无法交付并非出于奇酷公司的主观故意,且在手机众筹活动失败后已按约将众筹款退还沈先生,并未侵害沈先生的权益。京东公司并非手机众筹活动的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了沈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实习生 李佳玉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