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安哪里找工伤律师,长安律师事务所在哪

时间:2022-11-26 03:03:07来源:法律常识

9月14日,农民工陈先生向华商报反映,自己亲戚贺先生2021年在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做工时意外受伤,之后想走工伤认定程序,但公司方一直拖着不给开具用工证明,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个人工伤认定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农民工:做工时意外受伤,又过了一年的个人工伤认定期

据了解,贺先生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安装电梯,2021年7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受伤后用人公司安排将其送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标明:患者右肘部尺神经断裂,右肘部皮肤挫裂伤。“出院后我亲戚就回老家休养了,我们想给他申请认定工伤,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是需要公司开一个用工证明。”陈先生表示,自己曾跟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沟通,“我让他开用工证明,他就问我到底想要多少钱,我说不管多少钱都要走个法律程序,他就说那他配合不了,再打电话就拉黑我。”之后陈先生通过公司员工纪先生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我帮着问了几次,但公司就说开不了,也没有说什么原因。”纪先生说。

随后记者联系到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洪先生,洪先生说:“我根本不认识姓贺的,也不知道这件事,公司也根本没有这个人。”针对洪先生的说法,陈先生出具了3月14日由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上写有,对于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已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2022年3月8日,人社局工作人员分别电话联系了贺先生及用工单位负责人,就工伤一事进行协调。“之前人社局协调时还见过面,怎么就不认识这个人了呢?”陈先生说。

相关部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记者电话联系到长安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贺先生工伤认定问题,之前有过协调,“当时跟他说要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但他一直没有把资料提交过来,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个人工伤认定期了。”工作人员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9月1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西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个人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最长是不超过一年,如遇到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特殊情形,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贺先生的情况并不属于特殊情况的一种,“针对贺先生的情况,如果他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表明他在一年期限内曾提出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是可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

记者又联系到长安区劳动仲裁立案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公司又不给开用工证明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据,如打卡记录、公司转账记录、考勤表、工牌、工资表、劳动过程中的照片、证人证言等,之后会有仲裁员进行审核,证据越充分仲裁成功的几率就越大。”

律师建议: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盼盼: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为一年,故建议劳动者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先行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在规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认定,会认为是放弃申请的权利。

当然,若劳动者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亦可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诉中通过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珍惜机会,注意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华华:关于工伤的申请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劳动者应当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是否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公司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后根据劳动关系确认的结果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停工留薪期限,这样的话相对来说时间慢但是赔付的多一些,如果经过仲裁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就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主张自身权利,人损的话赔付少一些,但是快一点,时效是在三年之内。故劳动者如果因公受伤,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建议,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相关案例:

邓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餐馆,任职切配员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工资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2019年4月26日晚,邓某在工作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侧股骨受伤并送往医院治疗。后邓某先后两次住院动手术,公司为邓某支付了医疗费及住院休养期间的薪资,但拒绝给予任何补偿,后邓某寻找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因双方均未上诉,故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邓某是在2019年4月26日受伤,直到2020年9月邓某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种情形属于已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能否获得赔偿?若能,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是:可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单位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杨芷瑶 付启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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