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3:48:32来源:法律常识
01
【案情简要】
令狐冲系华山派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华山派公司各分店现金盘点。林平之系华山派公司分店出纳。林平之系令狐冲介绍入职,并由令狐冲进行了担保。
林平之在任职期间,挪用华山派公司公款达90多万元人民币。华山派公司要求令狐冲对林平之挪用公款给华山派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02
【案涉争议】
令狐冲介绍林平之入职时进行了担保,令狐冲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赔偿华山派公司损失?
03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华山派公司与令狐冲之间不存在普通的商业往来,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调整,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特别法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令狐冲在介绍林平之入职时所作出的担保属无效担保,令狐冲对林平之挪用公款案给华山派公司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04
【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虽然本案中有担保的外观,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特别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对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所作担保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财务岗位人员时,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本文通过本案提示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化解风险,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作担保无效。
用人单位应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建立有效的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及时查漏补缺,改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纰漏,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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