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6:06:1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案中,原告表示,2月26日2时40分许,原告刘某某的大众轿车停在自家楼下,被告姜某某驾驶其自有轿车与原告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姜某某将原告的车辆碰撞后逃逸。本次事故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姜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
本案中,原告工作单位在本溪市南芬区,原告的孩子在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的本溪市高级中学读书,原告居住地在本溪市平山区。原告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购买了事故中的车辆,用于每天的生活与工作。自被告姜庆军将原告车辆碰撞后,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与工作造成影响,为不耽误工作、不影响生活,原告在2月27日至3月16日期间,与恒金汽贸(本溪)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车18天,费用为3960元;原告维修事故中的车辆花费3459元;原告在处理与被告姜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发生误工费400元,律师代书费用300元,上述损失共计为8119元。原告刘某某将被告姜某某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平山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为综合审判庭的陆洋法官,在接收该案后,陆法官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发现本案标的不大,但双方矛盾较深,为彻底化解纠纷,陆法官积极找到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做了两次调解工作后,双方依然不肯让步,两次调解都以失败告终,但陆法官并未因此放弃,她继续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在第三次调解中,陆法官通过与原告释法明理,终于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姜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修车费3000元,原告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件交通肇事案件得以圆满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原告当庭手写感谢信一封,交到陆洋法官手中,对陆法官表示真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