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6:44:21来源:法律常识
和传统学士—硕士—博士层层递进的学位制度不同,法律博士(J.D.)是美国法学领域的的第一学位。
和法律博士一起被称为“博士”的医生和大学教师通常要在研究生院中花费大约五年的时间,完成他们的博士论文。
而法律博士很少有学术性的工作,他们通常只在法学院学习三年,写一个综述式的“笔记”论文,但每年还是有44000名毕业生成为法律博士。
那美国律师究竟是如何变成“博士”的呢?我们今天就来看看美国法律博士(J.D.)的前世今生~
律师并不一直都是“博士”,美国大学法学院用了70年时间,才让法律博士成为美国法学领域的第一学位。
1971年之后,美国律师协会(ABA)认证的美国法学院才开始给他们的毕业生颁发法律博士学位。
在此之前,大多数的毕业生只能获得法律学士(LL.B.)学位。
1840年,弗吉尼亚大学最早颁发了法律学士学位。
1849年,哈佛法学院开始颁发法律学士学位。
很快,美国东北部的法学院纷纷采取这一制度,并扩张到美国其他地区。
当时“法律学士”的本意是成为一种本科学位,学生通常不需要之前就拥有大学学历(college degree)。实际上,当时法院也不要求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人拥有大学学历。
直到20世纪30年代,许多法学院才开始要求申请者接受过两年或三年的大学教育,但有时也会招收高中毕业生。
尽管要求并不严格,但1900年之后,最有名望的法学院招收的主要还是大学毕业生。
这些法学院的学生们毕业获得法律学士学位,与此同时,他们在人文或者科学领域、医药领域的同学们却已经获得了研究生学位(PH.D.和M.D.),而不是第二个本科学位。
为了消除不平等,1900年,哈佛大学的学生建议他们的学院颁发法律博士学位。
1902年,发生了学生请愿的活动,哈佛大学的学生们建议以德语国家颁发的教会法及民法博士(juris utriusque doctor, J.U.D.)为蓝本,设立法律博士学位。
律师并不一直都是“博士”,美国大学法学院用了70年时间,才让法律博士成为美国法学领域的第一学位。
1971年之后,美国律师协会(ABA)认证的美国法学院才开始给他们的毕业生颁发法律博士学位。在此之前,大多数的毕业生只能获得法律学士(LL.B.)学位。
1840年,弗吉尼亚大学最早颁发了法律学士学位。1849年,哈佛法学院开始颁发法律学士学位。
很快,美国东北部的法学院纷纷采取这一制度,并扩张到美国其他地区。当时“法律学士”的本意是成为一种本科学位,学生通常不需要之前就拥有大学学历(college degree)。
实际上,当时法院也不要求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人拥有大学学历。
直到20世纪30年代,许多法学院才开始要求申请者接受过两年或三年的大学教育,但有时也会招收高中毕业生。
尽管要求并不严格,但1900年之后,最有名望的法学院招收的主要还是大学毕业生。
这些法学院的学生们毕业获得法律学士学位,与此同时,他们在人文或者科学领域、医药领域的同学们却已经获得了研究生学位(PH.D.和M.D.),而不是第二个本科学位。
为了消除不平等,1900年,哈佛大学的学生建议他们的学院颁发法律博士学位。
1902年,发生了学生请愿的活动,哈佛大学的学生们建议以德语国家颁发的教会法及民法博士(juris utriusque doctor, J.U.D.)为蓝本,设立法律博士学位。
法律博士——出现
哈佛法学院要求大学管理部门哈佛法团(Harvard Corporation)颁发法律博士学位(J.D.),但哈佛法团并没有这样做。
但是1902年,这个设想被芝加哥大学新建的法学院采纳。对于芝加哥大学校长威廉·瑞尼·哈珀(William Rainy Harper)来说,法律博士是“以学术为基础上建立的法学院”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大学毕业生才被允许进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所以法律博士(J.D.)必须是一个研究生学位。
但是,芝加哥大学新设的法律博士的课程和哈佛的法律学士课程并无区别,所以芝加哥不得不招收一些大学没有毕业的法学学生,并颁发给他们法律学士学位。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学生在进入芝加哥法学院之前没有学士学位,他毕业将得到法律学士学位。
在芝加哥设立法律博士以后,其他知名法学院也相继开设了这一学位。
纽约大学1903年开设了法律博士学位;1905年,伯克利和斯坦福先后开设;1909年是密歇根。
和芝加哥一样,这些学校都颁发法律博士和法律学士两种学位,两者间的区别就在于学习者之前是否已有大学学位。
许多新建但并不知名的法学院也相继加入,到1925—1926学年,80%的法学院使用了两种学位的结构。
法律博士——死亡?
尽管热潮涌动,但东部最精英的三所法学院——哈佛、哥伦比亚和耶鲁,并没有将三年制的法律博士作为第一法律学位,而是开始扩张主要为法律教师设置的四年制项目。
哈佛和耶鲁特别强调他们拒绝将法律学士和法律博士等同起来,他们称自己四年制的学位为法律博士,而非法律学士,并将法律学士作为第一法律学位。
与此同时,许多颁发法律博士的学校也开始采用四年制的法律硕士(L.L.M)项目,这就是法学院不同寻常的学士—博士—硕士学位制度的根源。到此为止,颁发法律博士的热潮宣告中止。
作为当时美国法学院的潮流引导者,哈佛大学拒绝引入法律博士制度意味着法律博士第一阶段的终结。
1927年之后,斯坦福大学不再为入学的学生颁发法律博士学位; 1934年,纽约大学取消了法律博士。
20世纪30年代晚期,纽约州管理委员(Boardof Regents)会认为,纽约州的法学院不适宜将法律博士作为第一研究生学位。
法律博士——重生
1962年,法律博士重新被引入,之后经历了不到十年的探索期。在十年中,法律博士被广泛接受,法律学士(LL.B.)不再流行。
1963年和1964年,美国法学院协会的委员会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部建议颁发法律博士,美国中西部或西部一些不知名的小学院也开始推动设立法律博士学位,此时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已很难抗拒这些较小学院的坚持。
20世纪60年代,法学院的学生几乎都是大学毕业生。到60年代末,拥有本科学位已经变成了强制性的要求。
但大部分法学院并没有对基本法律课程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和1902年一样)。
律师在大众眼中是一个“不普遍,但却极为重要”的形象,对于委托人和公众而言,“博士”比大学毕业生看起来要体面很多。
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校友一直在热情地推动学院设立法律博士学位。
此时,一些法学院开始给他们的学生颁发法律博士学位,他们还给校友机会,帮他们把法律学士学位换成法律博士学位,许多学院将此视为联系、回报校友和建立校友关系的机会!范德比尔特(Vanderbilt)大学“几乎一半”的在世校友,参加了1969年学校举办的“法律博士授予仪式”;哥伦比亚大学三分之一的在世校友参加了一项民意测验,询问他们是否愿意“溯及既往”地将法律学士更换为法律博士,80%的人回答:愿意!
无用的坚持
尽管学生们满怀期待,但是“保守”的院系仍然坚持认为,传统的法律学士已经足够。东部著名高校的法学院——哈佛、耶鲁和哥伦比亚以及德克萨斯和乔治亚都拒绝承认法律学士在就业时被歧视。
直到学生们的压力变得极为迫切,保守主义者才放弃了坚持。学院的学生报纸或者发言人会用一所新学校设置专业博士,来向不愿意这样做的管理者施压。1968年,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学生们发起了抗议活动。1968年之后,哥伦比亚学院管理层屈服了。
1971年,包括耶鲁大学在内的最后几个坚守学校也开设了法律博士。至此,美国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在毕业时都可以是“法律博士”。从1900年开始,课程和作业的水平就没有发生过变化,但是“专业博士”却代替了学士学位。
现在法律学位还在不断发展,法学院仍在努力推销叫做“博士”都不够用的四年制学位,这样能够让学生支付更多的学费和开支,并让他们尽可能地看起来“专业”,以便更好找工作。
点拨君结语
点拨每年都有许多申请美国名校J.D.并顺利就读的学员,更有很多来自各大高校的专业咨询师,所以对J.D.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来评论区获取联系方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