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8:48:3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黄先生在父母去世前,曾在三名亲戚暨见证人的见证下留下遗嘱,将房产进行分配。但继承开始后,黄先生与姐姐和妹妹对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黄先生将姐妹两人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姐妹两人对黄先生出具的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尽管三名见证人均出庭作证,但两人仍认为遗嘱非父母字体,并提供对比样本申请鉴定。最终鉴定机关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两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无法鉴定遗嘱真伪的情况下,遗嘱是无效的。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首先我们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遗嘱的真实、合法、生效与否并非由鉴定机构认定,而是应由订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准。在这种情况之下,探寻被继承人的真实遗嘱意愿便是遗嘱纠纷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非圣人,能够单凭双方庭上辩驳便能区分哪一方所说为真实或者谎言便作出判决,他们也并非神人,能够在一个纠纷中跨越时间长河,找到被继承人询问他的最真实的继承意愿。法官只能根据庭上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情况综合考量哪一方称述的事实更接近真实事实,更公正地调解双方的权益。因此,结合到本案之中,其审判的关键同样在于找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黄先生已经当庭举出了遗嘱的原件,并且有证人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了佐证,而黄先生的姐妹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原始遗嘱已不具备鉴定条件,那么法官在综合双方证据的情况之下,当然可以认定黄先生一方所陈述的事实更接近真实事实,更接近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