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1:14:1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范围为“本金最高额”,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本金和超出本金最高限额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部分均属于被担保债权范围之内,并判令最高额保证人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全额担保。
2016年2月,某银行与宋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止。同日,某银行分别与保证人范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借款人宋某在300万元“本金最高额”内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某银行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宋某发放了贷款300万元,但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目前拖欠本金300万元,利息、罚息51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律师费20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款及担保无异议,但双方对保证人范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争议较大。原告认为,最高额保证范围约定“本金最高额”,故本案最高额保证范围除了包括300万元借款本金,还包括利息、罚息等费用总额。担保人范某辩称,其仅在总额3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范某在“本金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该限额只针对本金。同时还约定保证范围为所有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数额在限额以内的情况下,本案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部分均属于被担保债权范围之内。据此,法院判令保证人范某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全额担保。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