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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6 12:33:32来源:法律常识

一群虚拟蝴蝶引发的质疑:同济大学一副教授数字商业展作品被指抄袭,其公众号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并非个人专属。”

大悲发博质疑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实习编辑 朱洁英 责编 邓旆光

7月26日晚,网友@大悲宇宙-林琨皓 (以下简称大悲)在微博公开质疑称,日前在广州太古仓举办的宝马展览活动中,由同济大学创意设计学院副教授张周捷为BMW i和英特尔Evo品牌打造的可视化数字艺术作品“蝶”,与自己的作品“虚拟蝴蝶”高度相似,引发网友关注。

7月30日,张周捷名下的公众号发文讲述创作过程,疑似回应此事,并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许多艺术家的创作原型,并非个人专属。”

8月2日,大悲告诉红星新闻,他从2019年开始做“虚拟蝴蝶”项目,与张周捷也曾有过深度合作,“张熟知我的创作,且知晓甲方(品牌方)曾与我接触的情况下,还去做商业定制的蝴蝶项目,让我产生了强烈的质疑和困惑。”

张周捷本人拒绝回应此事并拉黑了记者。其团队商务工作人员称,推文已介绍了作品的创作过程和理念,其他问题无法回应。

大悲发博当晚,@英特尔中国 和@宝马中国 删去了活动推广博文。大悲表示,截至目前,张周捷和品牌方仍未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下一步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副教授商业展“蝴蝶”被质疑抄袭

疑似原创者称“数字蝴蝶演化的核心概念一致”

7月24日,宝马中国在广州太古仓举行展览活动。展仓一角,数只蝴蝶在荧屏中翩翩起舞,变换不同颜色、形态,羽翼似车灯。

据@英特尔中国 官方微博介绍,此为数字艺术家张周捷以“演化”为核心概念,为BMW i和英特尔Evo品牌打造的全新数据可视化数字艺术作品“DA#EVO”。

一群虚拟蝴蝶引发的质疑:同济大学一副教授数字商业展作品被指抄袭,其公众号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并非个人专属。”

由参数化生成的蝴蝶初始形态。图据张周捷数字实验室公众号

“艺术家标志性算法技术Mesh首次附上了色彩图案,以‘蝶’作为图像符号,将全新BMW i3元素嵌入其中,通过英特尔Evo™强大算例与毫米波雷达扫描绑定,实现实时交互,形成艺术、技术、设计的串联同频……”@英特尔中国 官方微博称。

公开资料显示,张周捷现为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副教授、工业设计硕士生导师。

一群虚拟蝴蝶引发的质疑:同济大学一副教授数字商业展作品被指抄袭,其公众号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并非个人专属。”

大悲的作品《虚拟蝴蝶》

很快,有现场打卡参观的网友发现,该作品与大悲的作品“虚拟蝴蝶”高度相似,疑似抄袭,并私信给了大悲。

大悲是一名数字艺术家,其代表作品有用3D成像技术做成的《“彷佛未来”系列:未来仏》,以及用算法制作的“昆虫系列”和“乱码诗”。

2019年,他开始研究名叫GAN的对抗生成神经网络算法,在人工智能驱动程序和人工筛选下,这种算法每分钟就会生产出大约12只花色迥异的虚拟蝴蝶,截至目前程序已产生上百万只纹理不同的蝴蝶。2021年,大悲开始用阵列形式的数字蝴蝶进行展览,迄今在成都、上海、厦门展出过多次。

大悲认为,张周捷教授为此次商业展览创作的“蝴蝶”,无论是从创作手法(以算法做数字化蝴蝶)、创意表达上(融入汽车元素),还是展览呈现的效果上,都与自己创作的“虚拟蝴蝶”高度趋同,“甚至关于数字蝴蝶演化的核心概念描述都一致。”

大悲告诉记者,在去年11月27日,自己就与林肯汽车合作就融入汽车元素制作虚拟蝴蝶,而张周捷此次项目是一样的创意。

“我做虚拟蝴蝶项目多年,作品也曾在张教授的‘艾厂’(全名为上海艾厂人工智能艺术中心)展览过9个月,他应该非常熟悉我的创作。”大悲疑惑,作为有深度接触的艺术家同行,张老师是否应该有意识避开“类似”作品以避免产生混淆?

教授回应:

蝴蝶的创作原型并非个人专属

怀着疑问,大悲助理联系到张周捷团队负责商务的工作人员,但未获得满意答复。之后,张周捷本人主动向大悲提及此事。

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张周捷称是“客户的要求“,并且“这个项目当时也想问过你(大悲)这边,但是最后项目方还是指定我来创作一个全新的东西,并运用他们的元素及互动。”

一群虚拟蝴蝶引发的质疑:同济大学一副教授数字商业展作品被指抄袭,其公众号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并非个人专属。”

事发后,张周捷找大悲说明情况

对此,大悲介绍,6月16日,一家名为Artech的广告公司曾找到他提出借展蝴蝶,但未透露具体品牌。6月17日,艾厂的执行策展人李某也微信大悲称,某品牌想要借展蝴蝶并寻求报价。

聊天截图中,张周捷还称,自己做了整个蝴蝶一生的互动作品,“结果他们不要展示幼虫和蛹的状态……活动现场照片看起来确实有误会。”

大悲称,张周捷的回复让他感到失望,“作为同济大学的副教授,同时也是一个做设计的人,发生这样的事情,让我感到强烈的质疑和困惑。”

一群虚拟蝴蝶引发的质疑:同济大学一副教授数字商业展作品被指抄袭,其公众号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并非个人专属。”

大悲发博质疑

7月26日晚,大悲将现场图片及聊天记录发到了微博,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称,这就是赤裸裸的抄袭;但也有网友认为,蝴蝶元素不应该被个人垄断。

7月30日,“张周捷数字实验室”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迭”变DA#EVO》,疑似回应此事。

该文称,2022年7月,品牌方再次以“蝴蝶”为主题邀请张周捷进行不同的演绎,创作全新的数字艺术作品《DA# EVO》。“本次创作延续了往年‘演化’的核心概念,通过对艺术家标志性算法技术Mesh进行转化演绎与革新,续写了品牌方‘再进化’理念的图像视觉符号‘蝶’……”

文章还称,在近一个月的创作中,张周捷带领十余人的团队夜以继日,研究如何在其骨骼上附着具有机械质感、朋克风格的肌理。“经过参数化处理后,汽车设计中的元素细节与艺术家的符号语言在所建模型中彼此融合,经过工作室团队的努力达到了最终效果,每一个都有原创的模型与贴图。”

文章最后写道:“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许多艺术家的创作原型,并非个人专属。自然界的万物是艺术创作的源泉,不同的创作方式和形式都为艺术提供了多元和开放的思维。”

大悲认为,回应避重就轻,更是对这次混淆他作品行为的漠视。此外,大悲还梳理了张周捷的创作脉络,发现“他(张周捷)的所有创作里面没有涉及到蝴蝶相关,这次很明显就是为了商业目的”。

“蝴蝶”项目曾中转多方

英特尔、宝马删除微博,艺术家拟提起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英特尔中国 和@宝马中国 官方微博均已删除关于蝴蝶展览的相关介绍信息。

大悲透露,发博当晚英特尔中国方面便找到自己,称可将活动介绍相关微博撤下,“他们表示并没有所谓客户指定创作,这与张老师一方的说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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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中国对于此次展览的介绍,现已删除

大悲代理律师郭国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经过沟通得知,宝马将此次展览活动宣传交给了英特尔的广告宣传部门,该部门又将项目委托给北京某广告公司,该广告公司又找了ARtech公司承接,ARtech公司找到了张周捷教授做“蝴蝶”项目。

郭国中称,当事人大悲的数字“虚拟蝴蝶”产品,经过长期、大量、广泛、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在业界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张周捷与Artech公司与大悲均有过深度接触,张周捷仍然选择进行类似的创作,Artech公司任然选择近似的展出方式,不正当地攫取当事人的商业利益,违反了商业道德。

8月3日,记者通过微信联系到张周捷,但提出问题后即遭遇拉黑。次日,记者电话联系到其团队负责商务的工作人员,对方称,推文已介绍了作品的创作过程和理念,其他问题无法回应。

英特尔方面亦未就此事作出回应。大悲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他尚未收到张周捷及涉事品牌方的进一步回应,下一步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案外律师:

数字艺术作品同受法律保护

是否构成侵权需具体判别

近年来,我国数字化进程再加速,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艺术,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的全新风口。根据相关机构统计,2021年我国共计发售数字艺术品数量约456万份。

数字艺术品的知识产权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侵权行为该如何界定?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知识产权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衍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数字艺术作品指的是作品的原生态即为数字形态的作品,其原生载体是无形的数字文件,并且可以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同时具有创作者个人的价值判断和智力劳动,符合著作权中‘独创性’的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周衍称,判断著作权侵权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逻辑,即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2)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品或作者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合作、接触磋商、商务洽谈等情况。”周衍称。

而判断被诉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主要判断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是否相似性。“比如体现主要美感的线条、色彩搭配,拍摄场景、对象的选择、拍摄时机与角度的把握等,这些属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相反,如该类作品的主题、立意或若在先作品使用的是有关公知元素、标准或根据作品的类型,客观表达方式有限等,那么因该部分不具有独创性,所以即使在后作品与其相似,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周衍认为,至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需根据原告方(版权方)具体举示的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根据前述“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逻辑,结合原告其他证据材料,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判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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