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3:04:22来源:法律常识
湖北武汉某厂房面临拆迁,其中因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在此建厂一直经营,现被告知因修路要搬出,但补偿款通过审批后再进行补偿。企业主问楹庭律师先拆后补的程序是否合理?先拆后补的程序不知获得了多少补偿就强行搬迁,通过哪种方式维权?
关于强制拆除,法律规定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没有规定说先搬迁后补偿,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先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再搬迁。如果说现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就强制拆除的,如何维权?如果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的话,在这个过程当中,企业主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被强拆了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强拆,那么前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投诉,向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别让对方给拆了。
没有补偿又没有法定程序是不得强制拆除的,如果强制拆除,这种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主要先通过一定的程序去救济,尽量别让对方拆了。如果说实在没办法被拆了,那么也可以事后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起诉确认违法,获得补偿相关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都可以启动,也可以去救济。当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拆之前能解决,别等到拆之后,拆之后可能有些事情就会拖得晚一些,并不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590号令的第27条也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是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是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是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到搬迁活动中来。如果在征收搬迁的这个环节中出现了相关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征收补偿条例,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这类案件,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先签了补偿协议后,又因为各种理由违反补偿协议的一些规定,不予补偿。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首先要给补偿协议进行性质的认定,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
如果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之后,没有法定的原因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第31条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主观上的违约,那么要进行赔偿,履行赔偿的义务。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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