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找劳动仲裁律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

时间:2022-11-26 13:18:36来源:法律常识

东南网1月1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日前,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评选活动,从全省法院推荐的37个执行案例中初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13个案例,通过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发起网络投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投票积极踊跃,投票的过程就是一次法治宣传的过程。

记者从18日福建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福州中院等11个法院的11起执行案件(其中两个案件排名并列)入选“2021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分别是:

1、福州中院:“中国贵谷”系列执行案;

2、霞浦法院:江某与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

3、平潭法院: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4、荔城法院:林某喜等人“涉黑”财产执行案;

5、思明法院:富银金融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财执行案;

6.龙海法院:潘某等117人与某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执行案;

7.顺昌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案;

8.泰宁法院:某硅业公司系列执行案;

9.泉州中院:新某源公司借款担保执行案;

10.南靖法院: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三明中院:永安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系列执行案。

福建高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应该说,获选案件具有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方式方法新、执行效果好的特点,集中展示了执行工作在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打财断血、护薪行动等方面的成效和经验。

2021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目 录

1.福州中院:“中国贵谷”系列执行案

2.霞浦法院:江某与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

3.平潭法院: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4.荔城法院:林某喜等人“涉黑”财产执行案

5.思明法院:富银金融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财执行案

6.龙海法院:潘某等117人与某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执行案

7.顺昌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案

8.泰宁法院:某硅业公司系列执行案

9.泉州中院:新某源公司借款担保执行案

10.南靖法院: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执 行案;三明中院:永安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系列执行案

案例1

福州中院:“中国贵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房地产“中国贵谷”项目位于连江县贵安温泉旅游度假区。2014年,该项目因资金链断裂,整体负债约30亿元,涉诉涉执案件达500多件,楼盘停工烂尾,项目土地和在建未售房屋被四川法院全部查封,1400多户未交房业主数十次至省、市、县党委政府集体上访,对社会维稳工作造成重大隐患和风险。面对没有首封财产的处置权、集体上访和地方经济发展出现困境的压力,省法院、福州中院、连江法院三级法院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经各方七年的不懈努力,“中国贵谷”项目一期485套、二期 683套住宅商品房和52栋别墅分别于2021年1月、7月顺利竣工交房,已售房业主总交房率高于95%,该系列案件的圆满处理,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等领导的批示肯定。主要做法:一是协同推进。省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最高法院沟通协调,依法争取将首封法院--四川法院受理相关案件裁定指定我省法院执行,省法院在取得首封财产处置权后,即确定以福州中院为主协同执行的方案。省法院先后3次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组建案件协调指导小组,分节点分阶段指导推进工作。福州中院多次实地查看项目复工进展,协调推进案件办理、项目续建、纠纷化解等工作。连江法院加强诉非联动,配合做好购房户矛盾排查,当好矛盾化解“破冰区”“缓冲带”。二是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在执行阶段,坚持“放水养鱼”思路,及时将被“死封”的企业经营性资产调整为“活封”,既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又为融资复建、交房创造条件。坚持“招商引资”思维,对接政府招商平台,成功引入意向投资人资金4亿多元,为项目重组夯实基础。三是运用“执破直通”机制。执行人员和破产法官共同组成“执破”团队,将预审查、受理审查工作的端口前移。执行法官全程参与破产重整过程,极大节省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查控处置时间,破解执行与破产审判部门对执行案件移交破产审查的标准把握不统一、财产查控和处置等方面衔接不畅、“执转破”绩效激励不足等瓶颈问题,促进了司法资源集约高效和企业破产成本有效降低。四是针对不同类别债权人进行分组谈判,提出切实可行、平衡利益的债权清偿方案,力促偿债意向达成。该项目普通债权清偿率达本金60%、抵押债权清偿率达本金112.5%,重整计划表决人数及债权金额通过率都在90%以上,均高于其他重整案件。

【综合评述】该案维稳难度大、社会关注高。三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大格局作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树牢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在执行中,坚持“善意文明”的理念,尽可能地减少不当司法措施对项目复工复建造成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二是强化执行“三统一”管理。推出“类案归集、一体处置”措施,构建“福建高院统筹指导、牵头推进,福州中院统一协调、为主执行,连江法院为主一审、协同推进”的一揽子处置模式。三是探索创新工作机制。该案探索运用了“执破直通”“预重整”等创新机制,发挥司法举措的整体效能,为案件顺利办结提供了有力保障。推行“预重整”机制,以“竞争选任+征求意见”方式指定临时管理人,指导临时管理人做好债权的预申报与预审查、资产调查管理及委托审计评估、预重整方案论证和制定等各项工作。四是妥善处理维稳与维权关系。采取“专职常驻+法院协同”运行模式,在贵谷项目建设地设立全省首家诉非联动中心,及时披露案件审查进展,常态化开展纠纷隐患排查。畅通沟通联络机制,做好释法析理,及时疏通群众维权的堵点和难点,推动实现了案件的高效清偿,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

案例2

霞浦法院:江某与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2008年,霞浦县牙城镇工业集中点建设指挥部(牙城镇政府所设临时机构)与江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签订后,江某认为牙城镇政府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赔偿。2018年以来,经多次协调、信访未果,江某先后提起行政、民事等多场诉讼,2020年11月19日,宁德中院终审判决:一、牙城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江某房屋价值损失款115431.6元;二、牙城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江某办理位于牙城镇前街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

判决生效后,江某于2021年1月向霞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材料后,霞浦法院考虑该案历时久远,存在历史档案缺失等客观因素,造成申请人多年维权迟迟未果,矛盾积怨较大。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中央政法委每半年在全国通报一次执行涉党政等公职机关执行案件的情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党政机关未能自动履行案件时有发生,能否从源头根治此类问题?带着问题,经深入分析,发现造成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认识不够到位,个别党政机关干部没有正确认识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没有认识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单位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二是考核不够精准,当前政务诚信考核标准主要以党政机关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评价尺度,实际上降低了对党政机关自动履行的工作要求,造成党政机关即使不自动履行也无从追责的现象。

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衡平各方利益关系,也为了在辖区形成示范案例,规范和约束今后类似案件,霞浦法院坚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零强制执行”工作要求,启动执前督促“三步走”的工作策略:一是坚持党政联督,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上级法院党政机关“零强制执行”的工作要求和案件情况,分析法律难题,预警潜在风险,以点带面,积极主动争取支持;二是坚持全程实督,建立立审执全流程督促工作规范,释明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对于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诉源执源双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督促牙城镇政府自动履行;三是坚持惩戒严督,为确保督导成效,霞浦法院发出预警提示,明确如仍拒不自动履行将可能面临的法律和政治责任。“三步走”工作策略,得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立即责令有关部门督导落实,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法院,做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表率。牙城镇政府也主动作为,表示本案确有历史原因有一定困难,但无论如何必将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带头维护法治。当天,牙城镇政府即与申请人联系付款事宜,及时付清了判决款项。同时,为了快速推动工作,组织工作专班实地走访调查,专题研究讨论,主动商县自然资源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安排专人与申请人协商处理,让当事人了解进展情况,有效地化解对抗情绪。经多方努力,目前牙城镇政府已提交相关材料,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

【综合评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但是实践中,部分党政机关虽具备履行能力,却怠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权威与形象。本案得以顺利解决,主要得益于当事党政机关收到预警信息后积极配合履行判决义务,带头维护政府诚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得益于霞浦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宁德中院涉党政机关“零强制执行”机制的工作要求,平衡多方利益,妥当处理。2021年以来,宁德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政治、行政手段,率先构建涉党政机关“零强制执行”“三督三化”工作机制(坚持党政联督、实现系统化运作,坚持全程实督、实现精细化管理,坚持惩戒严督、实现项目化推进”),通过狠抓判前沟通、判后预警、执前督促、执后惩戒工作举措,严抓自动履行这一“牛鼻子”工作导向,创造性的将涉党政机关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数纳入综治平安、文明、绩效、营商环境等考核指标,从后端评价延伸至前端考核,迅速形成执行威慑,有力推动形成党政机关带头自动履行、带头引领诚信的良好氛围,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最高法院和市委领导的高度肯定和批示推广。

案例3

平潭法院: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简称建行平潭分行)与被执行人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翁某某名下房产依法进行查封,并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积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数月后,因翁某某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建行平潭分行于2021年10月13日要求恢复案涉房产处置。按照以往的房产处置工作流程,仅是价格评估至少都要一个月,后续若因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或出现房产流拍、悔拍等情况,若该案要在2021年年底前执行完毕,难度极大。

鉴此,平潭法院协同实验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平潭支行、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平潭监管组等六部门,创新推行涉案房产“e拍即得”协同执行机制。一是3日内完成零成本询价,2日后挂网拍卖。通过与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多部门协同优势,构建政府定向询价模式,消除了传统评估方式时间长、费用高等弊端。10月16日,本案仅用3天便完成了案涉房产的零成本估价,既大幅缩短了评估周期、节省了评估费用,还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节约司法资源。10月18日,案涉房产便顺利挂网拍卖。二是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助力“法拍房”成交。11月19日,买受人洪某以3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但在后续的成交过程中,洪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300万元的尾款。为防止出现悔拍情况,洪某尝试通过涉案房产“e拍即得”协同执行机制,申请向银行办理‘法拍贷’”,期间平潭法院多次帮忙协调人行平潭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平潭监管组等部门,为买受人打通全过程事项办理的部门壁垒。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为洪某出具了198万元的贷款承诺函,帮助洪某解决了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随即平潭法院根据此函为洪某办理了成交手续。三是线上服务,高效办理税费缴纳和产权过户。按以往做法,洪某还需在税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来回奔波办理缴税和过户等手续,才能最终拿到房产证,此间仅办理税费缴退都要30个工作日。“e拍即得”机制最大限度优化升级房产拍卖的“售后服务”,即法院直接从拍卖款中预留税款,与税务部门完成线上缴税对接,既减轻了买受人预先垫税的费用负担,又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后再通过云平台将法律文书发送至行政审批局,将以往材料递转的“线下长跑”变为信息数据的“线上交互”,及时便捷帮助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从而实现了税费缴纳和产权过户等的全流程网上办理。12月30日,洪某在平潭法院便顺利拿到了房产证,农业银行当日将198万元尾款汇入法院账户。至此,本案成功执行完毕。

【综合评述】该案是首例通过涉案房产“e拍即得”协同执行机制完成房产处置的成功案例,也是平潭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不断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的有益探索。“e拍即得”协同执行机制,有效解决了司法拍卖过程中房产处置难、买房贷款难、交房入住难和人员堵、案件堵、评估堵、房产堵、办证堵、案款堵、节点堵等“三难七堵”问题,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从房产竞拍成交到最终转移登记,做到“四通八达”,实现财产查控、评估拍卖、税费征缴、产权过户等全流程、全闭环线上无纸化流转。同时,提前引入金融服务,为买受人免去以往依靠民间融资贷款可能产生的成本和风险,真正让群众在流程优化中得便利,在节约成本中得实惠。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肯定,认为该机制是“平潭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执行专项整治成果,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在提高执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企盼上下硬功的生动实践”,并要求向全国法院复制推广。

案例4

荔城法院:林某喜等人“涉黑”财产执行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林某喜、林某如、林某晃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全案共有14名被告人,涉及14项罪名,判处罚金及没收财产估值约6.86亿元,“黑财清底”工作成效备受社会关注。然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却面临两大困难:一是“有财难执”。该案应当予以没收的黑财中,豪华庄园、林场大楼、临街店面、加工厂房等4处房产及2万余亩山林权证不齐,价值逾3.4亿元,约占执行标的总额的50%,这些财产拍卖处置难度高、周期长,不利于黑财快速处置。二是“无财可执”。该案有10名被执行人在侦查阶段均未控制到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进入强制执行后面临“无财可执”的情况。

鉴于此,荔城法院主动作为,创新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组成执行专班,坚持全流程参与、分阶段战斗。一是主动向前延伸。在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前,多次召开协调会,提前介入黑财线索研判,帮助甄别理清黑财性质、权属状况等,并提出处置建议,确保立、审、执无缝衔接,为打财断血打牢基础。二是积极创新解难题。在对该案无证房产、林地等“黑财”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应予没收的4.5万亩林地(其中2万余亩无证山林)主要种植松树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树木,且树木均近成材,松脂单年总收益预估可达数千万元。若简单地通过司法拍卖处置,除了无证山林本身存在的价值评估、拍卖易流拍等多重难题外,还浪费了松树林的持续性经济效益。意识到这一特殊情况,荔城法院迅速呈报市法院、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就该案黑财处置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多部门协作联动,形成了以地方政府兜底托管该案林地、房产的形式,代替拍卖处置的工作思路。最终荔城法院顺利与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及仙游县政府等12家单位完成托管交接工作,榜头镇人民政府等分别接手、经营包括4.5万亩林地在内的有关林权、房产,有力促进了6.82亿元的黑财执行迎刃而解。三是注重向外向后延伸。荔城法院主动与罪犯服刑单位、住所地基层组织联系,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政策宣讲和法律释明工作,促进加快财产刑的执行。经过努力,共有7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23万元,占应执罚金的四分之一,推动黑财进一步清底。以林某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长期以暴力、凶残称霸一方,尽管该黑社会组织已被依法摧毁,但林某喜及个别组织成员在住所地违章搭盖、违规占用农林用地等隐性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此,荔城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创新运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帮助完善治理、堵塞漏洞。该院向属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对相关问题全面排查情况、摸清底数,适时通报并联合执法,彻底拆除所有非法占用农林用地的违法建筑物,做到复耕、复种、复植,助力深挖根治,为扫黑除恶进一步赢得民心。最终,执行到位标的额6.86亿元,执行到位率高达100%。

【综合评述】“有财难执”“无财可执”一直是涉黑恶财产执行的难点所在。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应执黑财数额特别巨大,涉及财产情况复杂,经过机制、举措的创新,最终全额执结,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一是靠前思维、主动介入。通过涉黑恶案件“公检法提前介入协商会”,法院执行部门提前参与“黑财清底”工作,立足执行站位,全流程参与,提出便于执行、优于执行的各项建议,为黑财成功清底做足了准备工作。二是变通思维、巧干促执。面对涉黑恶财产执行中“有财难执”问题,该案结合涉案林地实际情况,探索出一套“党委靠前协调、办案机关主办、地方政府兜底”的涉黑财产处置机制,以托管经营代替拍卖变现,灵活处置了约6.82亿的涉黑财产,实现了效率和效益的双赢。三是拓展思维、扩大影响。通过《司法建议》延伸社会效果,加强联合执法宣传扫黑除恶,发挥联动优势巩固执行成果,真正做到涉黑恶案件“见黑见恶更见财”,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民扫黑除恶的决心和初心。

案例5

思明法院:富银金融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财执行案

【案情简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被告人富银金融公司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109亿元,参与投资人数10万余人,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仅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及退赔款项等就达8.9亿元,涉及受损集资参与人数1.6万人。该案进入执行后,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面临最大问题是需要退赔的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分布在全国各地,若沿用传统退款程序逐一核实身份、逐人通知联系、逐单开具凭证,不仅牵涉大量人力、物力,难以短时间内完成发放工作,更存在跨区域流动与大规模聚集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

为此,思明法院主动对接开立执行款专户的中国工商银行,依托电子存单技术,整合多项业务流程,创造性推出“法银众联”涉众类执行款发放机制。截至2021年12月,该案累计执行到位资金1.4亿元,已向1.6万名受损集资参与人发放,及时有力保障被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该机制得到《中国执行》等媒体的报道。主要做法:一是“三个一键”批量放款。联合银行依托电子存单技术,整合多项业务流程,实现一键核查身份,借助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精准甄别姓名、身份号码等受害人信息;一键精准通知,对接金融机构短信服务平台,点对点发送领款通知;一键智能分配,打包汇款1次即可实现案款分配、批量开户、全额发放。实现2天内完成传统方式6个月以上的工作量,发款效率呈指数级跃升。二是线上线下便捷领款。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无需到庭,甚至无需事先提供收款账户,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于全国任一工行网点领取案款。此外,针对受害群体多为老年人的特点,保留线下各类咨询、公告、退款渠道,引导授权代理、亲友代办,让老年人办事少跑腿。三是以点带面常治长效。积极总结本案形成的经验和规则,及时制定《涉众型案件执行款发放指引》,已惠及其他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涉众类执行案件,共为2万余名受损集资参与人发放案款近2亿元,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本。

【综合评述】本案是思明法院探索推行的“法银众联”涉众类执行款发放机制,是人民法院运用改革的思维解决实践中难题的典型案例,对办理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一是以民为本,主动作为。始终坚持在办案中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面对涉众型案件案款发放难题,以便利当事人领取款项为原则,主动运用银行的电子存单技术,通过业务整合破解发放难题。二是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在案款发放申请–核实–发放的传统模式无法满足涉众型案件客观需求时,大胆突破常规,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确保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反客为主破解难题,既破解了法院案款发放工作量巨大问题,又为当事人领取款项提供了多条便利的途径。三是及时总结,建章立制。将案件办理过程进行规则提炼,制定办案办理指引,实现个案智慧向制度成果的有效转化。

案例6

龙海法院:潘某等117人与某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申请执行人潘某、陈某等117名工人向龙海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支付工资款合计189.55万元。执行立案前,申请执行人因所在企业欠薪已多次群体信访,经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引导,该系列案债权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确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龙海法院迅速组织执行干警到该工贸公司调查摸底,发现该公司已停业,遂依法及时查封该工贸公司的机器设备和重型半挂牵引车二辆,并及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2021年2月,经评估,查封财产价值仅146.28万余元。

龙海法院在执行推进中发现该案:一是被执行人公司资不抵债。被执行人生产厂房系他人租赁,租期已满,除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查封设备明显不足以清偿工资款;二是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变现难。该机器设备是特种生产设备,潜在竞买人有限,一旦网拍容易流拍。即使成功拍卖,经拆除再异地安装,机器设备价值将极大贬损。且设备中的废渣需进行无害处理并重新环评后才能投入使用,费用高、处置周期长,变现到位金额进一步贬损;三是失业申请执行人原址再就业诉求强烈。案件涉及117名工人,时值疫情期间,又临近春节,工人们讨薪维权心切,又担心再择业难,希望有新买家在原厂房继续生产经营,让他们在原址再就业。

时值全省法院开展“八闽护薪”专项执行行动,龙海法院将本案作为重点案件予以推进,明确“依法高效、放水养鱼、善意执行”的执行思路:一是积极引进相关企业续租被执行人所租赁厂房。执行干警多次到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和行业协会走访沟通协调,寻求帮助物色引入合适的接盘企业。经过多番努力,最终促成某科技公司与厂房出租方达成租赁协议,承接被执行人公司承租厂房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二是争取财产处置利益最大化。推动承接被执行人公司厂房的某科技公司接手案涉机器设备,促成该科技公司作为案涉机器设备的买家,以189.55万元的价格(评估价146.28万元)购买案涉机器设备,确保案涉机器设备溢价,款项能足额支付所欠薪资。三是“一揽子”解决工人薪资就业问题。收到某科技公司购买案涉机器设备的款项后,龙海法院即在第一时间举行工人工资集中发放仪式,全部兑现了潘某等117名工人的薪资。同时,法院还积极沟通协调该科技公司,留用部分想继续就业的员工,最终促成近一半的工人在该公司再就业,确保工人的后续稳定就业。

【综合评述】根治欠薪工作是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本案涉及上百名工人工资,一旦处理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群体信访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值我省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龙海法院坚持疫情防控与执行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积极主动作为、开拓执行思路,最终多方共赢,圆满执结该案,成为我省法院“八闽护薪”专项执行行动的一个缩影。主要亮点:一是高效执行“有速度”。执行立案后,立即抽调专业骨干、成立执行专班,用足用全执行措施,快速反应作为,查封案涉机器设备并启动评估。在执行款到位后立即向工人发放。二是善意执行“有温度”。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查封财产变现困难和价值贬损的实际,开拓执行思路,寻找突破口。促成某科技公司与双方当事人达成案涉财产处置意见,实现财产处置增值溢价,保证工人工资足额发放。三是生道执行“有厚度”。摒弃机械执行、就案办案,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凝聚各方力量,积极引入第三方盘活被执行人生产设备流水线,统筹解决农民工薪资执行及再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7

顺昌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案

【案情简介】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榕昌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简称农行顺昌支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以其位于顺昌县大干镇富新路3号A、E、I地块不动产作抵押,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榕屏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后榕昌公司未能还款,农行顺昌支行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榕昌公司应偿还农行顺昌支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榕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未还款,农行顺昌支行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调解书生效后,榕昌公司等未履行,农行顺昌支行申请执行。执行中,顺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榕昌公司抵押财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榕昌公司作为知名化工企业现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但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多起诉讼,若其抵押财产拍卖成交,势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榕昌公司因前几年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但考虑到后续生产经营及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需要(由省生态环保厅监测该企业前三年的生产量和排放量,核算当年度该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当年度未使用配额可结转使用),被执行人对处置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有顾虑。顺昌法院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走访该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司法需求,阐明执行法律法规及碳排放配额的可执行性,并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榕昌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榕昌公司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成交款项转入法院账户。榕昌公司收到冻结碳排放配额的执行裁定及履行义务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挂网交易。10月20日,顺昌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截止11月12日,该企业已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综合评述】 顺昌法院在该案中首次将生产型企业的碳排放权(体现为“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可供执行财产,通知被执行人企业及协执执行单位海峡交易中心,强制将该“无形财产”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变现。该案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成功开展“碳”执行的全国首例执行案例,对法院今后执行“碳排放配额”等新类型财产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交易产品,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性权利,与知识产权等企业无形资产相似,应被纳入法院可供执行的财产范畴。顺昌法院勇于实践,敢为人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对省环保厅重点监测企业被执行人榕昌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成功变现该企业碳排放配额。顺昌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拓宽了执行工作思路,为今后执行企业的“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财产提供了经验启示和实践依据,同时也彰显了我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生态强省建设,为率先实现“双碳”目标助力的司法担当与作为。

案例8

泰宁法院:某硅业公司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泰宁县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硅业公司)系泰宁县重点企业。2018年,该公司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停产,致使工人下岗、债务清偿困难,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截至2021年,硅业公司共拖欠各类债务4000多万元,其中,在泰宁法院有22个被执行案件金额1428.34万元。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泰宁信用社)和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农商银行)分别向泰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宁法院依法对硅业公司抵押的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进行查封,并准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过程中,结晶硅产品市场行情变化,需求量较大,硅产业发展趋势良好,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硅业公司有意复工复产。

为避免企业工人流失和市场错失,该院果断转变执行思路,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解冻+监管”,助推企业及时复工复厂。对企业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采取“活查封”措施,登记造册后交由企业继续使用,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同时及时解除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保证了企业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营条件,并加强对银行账户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管,要求硅业公司定期向法院报告账户资金的往来进出情况和用途,避免企业借机转移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融资+续贷”,引入第三方解决资金困难。该院引导该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的方式,成功引入第三方浩晟科技公司投入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劳务工资、购买原材料、交纳电费等,从源头上提升企业“造血功能”和偿债能力。同时与县金融办共同协调泰宁信用社、晋农商银行同意“借新贷、还旧贷”的方案,通过临时解封企业抵押的财产,待办理续贷手续后,再按照原顺位重新抵押,妥善解决了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问题,激活了企业资金链。三是“回访+签约”,达成整体化债的和解协议。针对企业整体债务过高的问题,提出了一揽子的整体解决方案,召集硅业公司和全体债权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多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部分债权人同意硅业公司打折还款,其他债权人同意分期延期还款,使困扰企业多年的债务问题得到整体妥善解决。同时,为帮助理清股债关系,该院还引导硅业公司与浩晟科技公司签订债务代偿和股权转让协议,避免了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的股权争议。

硅业公司系列债务案件的成功处置,促使22个执行案件和其余40个案外债务纠纷一并达成和解协议,统筹解决债务金额达4000多万元,兑现了工人劳务工资,避免了130余名工人失业和社会稳定风险。

【综合评述】本案是泰宁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运用“放水养鱼”执行策略,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助推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亮点有:一是通过“活查封+解冻账户+定期监管”,既保证企业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营条件,又避免企业借机转移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资产的功效和价值,保障了企业复工复产。二是通过“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续贷延贷”,激活了企业资金链,从源头上提升企业“造血功能”和偿债能力。同时引导硅业公司与浩晟科技公司签订债务代偿和股权转让协议,帮助理清股债关系,避免发生股权争议。三是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代偿”,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债权人兑现权益、工人就业、资产盘活、股权重组“多方满意、多方共赢”,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案例9

泉州中院:新某源公司借款担保执行案

【案情简介】宝时达(福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达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某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石材公司应偿还宝时达公司本金5947余万元及利息,福建南安市新某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进入执行程序后,泉州中院立即启动被执行人石材公司名下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宝时达公司依法受偿4978余万元,法院将对剩余部分执行担保人新某源公司在2000万元限额内连带责任。泉州中院在执行中发现新某源公司目前仍然正常经营,其他贷款并未逾期,且该公司是一家知名大理石加工企业,主要从事出口贸易,为当地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和税收收入,若此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首先,从企业资产情况来看,新某源公司名下房地产基本用于抵押融资,一旦处置所得款项将由其他案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对于本案宝时达公司的权益实现并无实质作用。其次,从企业财务状况来看,若处置新某源公司财产,可能因此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债权人也会要求提前履行债务,进而导致企业财务急剧恶化。再次,从信贷风险防控来看,新某源公司涉及银行担保融资近6.7亿,一旦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企业信贷风险及债务风险交叉传导,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最后,从社会稳定角度来看,新某源公司各类就业人员上千名,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企业员工民生问题。

泉州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结合新某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执行方案: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保障新某源公司的融资、投资、经营等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在保障企业员工工资及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制定好还款计划表;三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变化,给予企业调整销售政策的时间和空间,确保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缩短回笼资金时间。最终,通过“放水养鱼”方式,被执行人新某源公司足额还清了2000万元担保债务,既充分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被执行企业留足浴火重生的时间与空间。

【综合评述】民营企业是泉州本地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是人民法院应尽之责。泉州中院在处理涉民营企业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关注案件本身,还积极主动研判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为企业纾困赋能。该案的主要亮点:一是主动配合政府经济工作大局,强化“府院联动”,形成风险化解合力,确保案件执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多维度评估强制执行将产生的影响,择优选择“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法。三是准确全面研判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原因、生产经营现状以及未来企业发展价值,精准定制个性化执行方案,帮助陷入危机的企业涅槃重生。

案例10

南靖法院: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7月在南靖县开发某楼盘,原定于2018年7月整体交房,由于资金链断裂、拖欠施工单位工资等原因,造成逾期交房,又因竣工验收、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等原因的影响,导致540多名业主逾期无法办理产权证。2019年以来,540多名业主陆续起诉要求该公司办理产权证,同时要求该公司赔偿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2000多万元;泉州银行漳州分行起诉到漳州中院要求该公司偿还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6000多万元;建设工程承包商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4000多万元。经查实,该公司土地、未出售楼盘的商品房、店面、商场及在建工程等均在诉讼中多次保全查封。

2019年至2021年11月,540名业主和银行陆续向南靖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2020年4月,南靖法院对首次财产保全查封的4间店面进行拍卖,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无人竞拍流拍,执行陷入僵局。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有的还在审理阶段。业主因未能办证、违约金无法兑现,多次集体信访。南靖法院立足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服务大局出发,坚持“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思路,多次分析、研判案件。由于该公司未售房产、车位的价值超过债务总额,如果能从查封财产解押解封办证入手,将有力推进该系列案件执行。多方协调,合力启动推进。在漳州中院指导下,南靖法院制定了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参与监管被执行人财产,优先化解逾期办证的执行工作方案,经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取得重视支持。2020年10月30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多方联动,破解执行难题。南靖法院通过内部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由本院审判业务庭的兼职执行员对该系列案件的审判阶段进行协调调解,抓源头化解。再由南靖县委、县政府牵头,法院主导,县国土局、住建局、审批局、金融办联动协作,先后五次召开银行及相关债权人会议进行协商,促使相关债权人同意解除土地、在建工程及房产抵押和查封,由该公司恢复未售房产销售,款项由南靖法院及住建局共同监管的解决方案。多管齐下,促进企业重生。为化解群体性信访,由银行以换押的方式,让出800万元的额度,先行支付逾期办证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4月,漳州中院、南靖法院对该公司的土地进行解封解押,县国土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对该楼盘办理土地分割公示确权。为加快案件执行,南靖法院积极促进未售房产进行销售,帮助引入意向买家购买该公司的房产,促成大额交易,销售房屋8套、车位20个、商场2个,共回款1300多万。2021年10月22日,法院发放逾期办证逾期交房违约金1200多万元。540多名业主历时3年多办证问题得到解决。

【综合评述】南靖法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探索总结出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的解决执行难题工作模式,创新任命审判庭法官助理为兼职执行员,在人民调解组织聘任协助执行员,建立执行与人民调解、民事速裁、刑事审判联动协作的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做到全院全员全程办案抓执行。该机制是深化县级执行联动机制改革,加强执行案件源头治理,有效实行案件减量增效,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的有效尝试和创新。该系列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是南靖法院运用“三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的生动实践,为法院“烂尾楼”“办证难”等系列案的执行困局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该机制获得省法院领导批示肯定、工作简报刊载推介。

案例10

三明中院:永安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永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的永安某楼盘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永安支行(以下简称永安中行)贷款,因资金链断裂,造成贷款逾期和项目停工烂尾,永安中行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永安中行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息1.5亿元。同时,某房地产公司已有多案债务在三明中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查梳理,发现本案抵押财产处置难度较大:一是涉案工程量大,共有6幢烂尾楼(建筑面积共4万多㎡),资金缺口在1亿元以上,如果整体拍卖很可能流拍。二是涉案土地整体设定抵押并被查封致200多个前期购房户已交付的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某房地产公司为政府代建的小区幼儿园也尚未开始施工,业主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子女无法入园不断信访。三是涉案财产状况复杂,有的烂尾楼的部分楼层已办理预告登记,有的烂尾楼则仅完成桩基工程,有的烂尾楼房产没有与土地一起办理抵押登记,财产评估难度大。

针对上述情况,三明中院分类施策,有效应对:一是抽调办案骨干组成团队,评估信访、流拍、融资、办证等各类风险,细化执行方案。二是通过报纸、新媒体、线下等方式积极寻找,找到有实力的意向买家。三是主动同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通过当地政府为买家争取到银行融资支持。四是积极争取抵押权人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活查封”方式,为200多个前期购房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五是在评估、拍卖各环节依法支持当地城投公司竞买幼儿园地块,确保幼儿园的公立性质不改变。六是制订了“整体处置、分批挂拍、精准识别”的评估拍卖方案,准确甄别财产性质,依法把已经预告登记的房产排除出执行范围。七是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对土地设定抵押后再行建设的建筑物与土地分开评估,以确定抵押财产和非抵押财产各自的评估价。6幢烂尾楼通过分批次拍卖,全部实现一次性成交,共执行到位金额3亿多元。目前,6幢烂尾工程已经全部复建并已进入销售阶段,幼儿园项目亦进入施工阶段。对执行到位的款项,三明中院依法对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进行准确区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均得到合理分配。停工数年、长满荒草的烂尾楼,重新焕发生机,成为“黄金楼”,200多个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子女无法入园的前期购房户,全部息访。

【综合评述】本案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分类施策,通过精准有效的执行工作,使“烂尾楼”变成“黄金楼”,实现了金融债权回笼、楼盘复建、先期交付房产及时登记、化解信访和配套跟进的多项效应,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亮点有:一是紧靠党委政府,通过政府协调银行的资金支持,并通过分批拍卖,畅通了竞买商家资金不足、楼盘难以成交的堵点;二是通过争取抵押权人的支持和“活查封”方式,理顺了200多个购房户长期无法办证的痛点;三是通过厘清财产权属,破解了权属复杂财产处置的难点;四是通过准确区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解决了案款分配的焦点;五是通过依法支持城投公司竞买幼儿园地块以确保幼儿园建成后的公立性质,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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