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6:28:01来源:法律常识
极目新闻见习记者 李杨
12月20日中午,一封装满申诉材料的邮件从桂林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
此前,曹余华一家分别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批捕拐骗儿子的犯罪嫌疑人秦燕红,均得到“已过追诉时效”的答复。
曹余华一家表示,他们会坚持申诉维权,直到秦燕红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止。
被拐32年的儿子“回来了”
2020年5月26日,曹余华和妻子李晶带着女儿曹萦,在桂林一派出所见到了被拐近32年的儿子。与其他认亲场景不同,当事双方没有抱头痛哭,都比较冷静克制。32年的时间,以前那个叫曹静的婴孩已经32岁,结了婚,有了两个孩子,就生活在离桂林市区不远的阳朔县的农村。
2020年5月26日,曹余华与儿子曹静第一次见面桂林警方官方图片
曹余华永远无法忘记那一天,1988年1月9日,化名为“莫梅芬”的秦燕红以保姆身份应聘到他家照顾孩子,第二天就借着带孩子外出的名义将5个月大的曹静拐走,再也没了音信。
夫妇俩报警后,1988年1月21日,桂林市公安局发布《协查通报》,并附有曹静的照片和保姆的画像。照片中,曹静穿着棉衣,肉乎乎的小脸上嘴巴微张。
桂林市警方发布的《协查通报》,受访者供图
近5个月的疯狂找寻未果,1989年6月3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开具证明文件,称“5个月的小孩曹静于1988年1月10日被犯罪分子拐走,至今尚未破案,下落不明”,并备注道“此案已立为大案侦破”。
32年来,他们在报纸上登过寻人启事,在“宝贝回家”寻子网上发布了寻子信息,还在公安部建立的失踪儿童DNA数据库里登记了信息,却回音寥寥。
2020年5月,曹余华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一村民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当年5月26日,曹余华见到了32岁的儿子。不久后的六一儿童节,桂林警方特意在微博上发布曹家认亲的消息,称一个横跨32年的寻亲故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桂林市公安局在寻亲结束后发布的微博截图
然而,多年的远离、观念的隔阂,一步步打破了“圆满”的假象。因为曹静在农村没有好的教育环境,高中没有念完,曹余华一家曾想在教育方面弥补曹静,希望将曹静的两个孩子接到桂林读书,但被曹静拒绝。
而去年8月,曹静在得知父母坚持起诉“养母”之后,拉黑了曹余华他们,并前往外地打工。
“我和母亲再没有和哥哥联系,只有父亲还偶尔联系他。”妹妹曹萦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对于曹萦而言,哥哥的“回归”仿佛另一种远离,让父母再一次受伤了。
坚持起诉儿子的“养母”
2021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经查明,秦燕红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利用为曹余华、李晶夫妇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静抱回家中抚养。虽然秦燕红涉嫌拐骗儿童罪,但自治区检察院支持象山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发出后,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与曹余华沟通时表示,希望曹家能体谅曹静的感受。
在2020年12月30日检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曹家人开始了维权之路。
父亲老了,母亲因病致残,“心疼母亲”的曹萦担任了维权中的主要角色,“我们一家人一开始就达成了共识,对维权非常坚定。”自从开始维权,曹萦一边代表父母申诉,一边在社交平台呼吁。
2021年4月28日,他们收到了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批准逮捕秦燕红。曹家不服继续向上级检察院申诉,8月6日,桂林市检察院认可了象山区检察院的决定。8月11日,他们又向自治区检察院提交了申诉材料,近日也得了相同的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每次接到通知书,他们都备受打击,特别是母亲李晶会“睡不着”。“最难过是4月28日那次,现在要好些了。”
曹萦表示,她会坚持下去,直到秦燕红受到惩罚为止。
案件追诉期成关键
此案中,曹家人与检察院的主要分歧在于案件是否过了追诉期。
检察院认为,自秦燕红拐走曹静时,犯罪就既遂,因此追诉期从1988年开始计算,适用1979年《刑法》。
曹余华则认为,秦燕红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静14周岁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静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979年和1997年《刑法》均规定,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此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廖志豪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对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一种状态犯,其追诉期限应为拐骗行为完成或收买行为完成(被拐卖人置于收买人的实力支配之下)时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属于持续犯,其追诉期限应自被拐卖、拐骗人被解救或脱离收买者,或者被拐卖、拐骗儿童年满14周岁时起算。本案发生于1988年1月10日,当时被拐骗人年龄为5个月,本案已经超过了追诉期限;按第二种观点,被拐骗人年满14周岁时为2001年,本案已也超过了追诉期限。历年《刑法》中,也规定了不设追诉期限制的情形。19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自治区检察院据此认为,本案案发时曹余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廖志豪表示,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对此情形规定从“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修改为“国家机关受理案件以后”。按前述第二种观点,当时公安机关已立案,若有证据证明秦燕红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则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律师呼吁完善立案程序
曹家的遭遇不是个例,“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张宝艳在担任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时就建议,对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进行修改,或者不设诉讼时效。当时,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在“宝贝回家”寻子网上,有四五十个家庭团聚后,却因为过了追诉期无法对拐卖者追究责任。她认为,由于拐卖犯罪具有特殊性,拐卖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持续性的。被拐孩子生活在买主家里的这段时间,其实还是处于自身权益被侵害之中,对于被拐儿童家庭的侵害更是一直存在着。“只要被拐妇女儿童没回到亲人的身边,这种侵害就会一直存在,但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人贩子基本上得不到追究。”
“受现实中的复杂因素影响,受害者家庭维权与追责并没有想象中简单。他们往往面临三大难题:立案难,追诉难,定罪难。”中银正道律师团队撰文称,在孩子被人拐骗、拐卖时,即使家属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往往可能因为被拐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只将其当作失踪处理。等到多年后,即使孩子找回、有了犯罪者的线索,也往往因为时间跨度过大,要么因为追诉期已过、无法追究犯罪者;要么因为人事变化过多,侦查与证据搜集更为艰难,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对犯罪者定罪。
事实上,在找回孩子后,更多家庭选择了妥协。如《失孤》原型郭刚堂的儿子找回后选择和养父母一起生活,郭刚堂尊重了儿子的选择。
曹萦并不认同郭刚堂的做法,她认为,在社会的高度关注下,郭父却不愿意站出来去代表被害者去痛斥拐卖、拐骗的行为,不利于对违法者的惩治。
中银正道律师团队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还有待司法部门就拐骗与拐卖儿童案出台更细致的规定,完善相关立案程序,细化相关标准和条件,以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有利于更为全面地解决司法定性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合理维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
12月20日,曹萦将申诉材料寄至最高检,这次的申诉材料增加了一封3000多字的举报信及一封由法律专业人士撰写的“陈情信”。
“陈情信”中写道,嫌疑人拐骗儿童使其脱离监护人即成立犯罪,但犯罪的成立绝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终止。拐骗儿童并不是一个瞬时的行为,以诱骗方式将孩子拐走,不是犯罪行为的结束,恰恰只是犯罪行为的起始。
(文中除廖志豪、张宝艳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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