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7:18: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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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0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窗纱款15,098元,答应2020年6月16日先偿还5,000元,剩余10,098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欠款人处有章文文的签名及手印,另被告加盖了经营部公章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章文文金属门窗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小泉货款9,998元;
法理分析: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章文文金属门窗经营部是由章文文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关债务。但从民事主体角度,原告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章文文金属门窗经营部作为被告并不不当。首先,被告在欠条中盖章,其次,相关货物已送至被告处,从原告角度,认为与被告产生买卖关系,符合客观情况。现欠款金额由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后续被告支付5,100元,剩余9,998元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