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7:52:35来源:法律常识
一、《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补偿款,对按照本审核办法第四条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简单说就是以申购经适房时的居住面积审核标准来确定居住困难人数,即要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很多当事人常认为,凡属他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2平米的人,均属居住困难人员,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所谓人均低于22平米只是指当次征收安置时如该户人均补偿低于22平米的,则补足至22平米,而人均低于15平米则是指判定该人是否属于居困人口的一个准入条件。
只有按照规定被审核认定为居困人口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后续折算环节。
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中的“他处住房”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的“他处住房”不同,前者不仅包含私房在内,而且对房屋的范围一般只溯及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5年内,而后者则仅包括福利性质房屋和其他住房福利待遇,但对追溯年限不做限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基地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另外,由于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实践中往往有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砖头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俗称“三块砖”)
人头钱: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
这里砖头钱减去人头钱得到的结果就是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米的,则认定该户为居住困难户。该户依下列公式整体增加居住困难补贴:
居住困难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即所谓该户“人头款”大于“砖头款”。
计算面积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三块砖的总额)÷折算单价÷认定居住困难户人数。
案例A:三块砖的总额为240万元,折算单价为2万元,经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为3人,因240÷2÷3=40>22,故不属于居住困难户,不能享受保障补贴。
案例B:三块砖的总额为240万元,折算单价为2万元,经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为6人,因240÷2÷6=20<22,故属于居住困难户,可以享受保障补贴。
保障补贴数额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三块砖的总额)
案例B可享受的保障补贴数额=2万×4人×22平米-三块砖总额150万=26万元
这笔增加的保障补贴26万元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而目前法院对于公房征收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人员之间补偿款的分配存在较大分歧,少数认为所有征收款应该在居困人员之间均分,但是大多数法官认为需要将同住人和非同住人的居困人员进行区分,非同住人的居困人员只有权分割人头钱减去砖头钱的部分,也就是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公房居住困难户
涉案房屋为公房,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1)如果视为同住人,原则上均等分割,实际居住人适当多分。
(2)同时区分是否在册户籍,结合房屋来源和居住。
私房居住困难户
涉案房屋为私房,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1)居住困难户人口不居住在涉案房屋,仅可分割增加的补偿款。
(2)居住困难户人口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应考虑实际居住情况。
(1)居住困难保障的申请人: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产权人
(2)家庭没有协调一致,承租人或者产权人未申请;
(3)户内的其他人员因为实际需要和自身利益,要求申请居住困难,以书面的方式向征收事务所或者房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预留相关证据。
(4)如果征收单位未受理其居住困难申请,可以提起诉讼,以便诉讼中证明自己在期限内举证过;另居住困难保障有公示期,一般为15日,居民如需提出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故需随时关注审核进展及公示情况。
如果想要申请居住困难保障的居民,必须密切关注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信息,避免错过申请居住困难的时点,即使申请居住困难的申请被征收单位驳回,也应及时保存好居住困难申请、与征收单位的谈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作为此后起诉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