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0:04:10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5月,某派出所民警前往某“**蛇庄”饭店,吃饭喝酒等就餐消费5000余元。饭店老板事后催讨饭钱未果,于2022年将当事民警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餐费5000余元。当事民警抗辩称其去饭店是侦查行为,且其所在派出所也出具证明其就餐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认定老板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法院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1.什么是刑事侦查行为?
2.什么是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3.本案民警的行为是否刑事侦查行为?
1.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侦查措施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3.侦查的前提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前提是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刑事侦查权,而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的只能进行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的调查,经调查并正式刑事立案后方可行使刑事侦查权力,进行侦查行为。
4.刑事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5.本案中民警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吗?
不属于。
一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刑事立案;二是饭店老板或其他工作人员并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三是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侦查行为,如果硬要定性的话,勉强可以与勘验、检查有点关系;四是(也是最生要的一点)没有做任何的侦查笔录。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侦查行为必须要做笔录,比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和鉴定结论、通缉令等等。
而本案中的民警只是在饭店点菜、吃饭,并未在就餐过程中有相关人员进行任何记录,何况就餐时还喝了酒。如果喝酒属于经批准的侦查措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饮酒已经不仅仅是违法办案的问题了。
6.侦查行为中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嫌疑人是有权利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这也就从侧面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直接侦查时,无法以隐秘的身份或其他理由(俗称“钓鱼执法”)要求嫌疑人予以配合,否则这种侦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其所取得的证据也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7.公安机关事后对民警的行为进行确认是否合法
违法。所有侦查行为均应当是在立案之后的职权行为,部分行为需要事前批准。而立案之前的行为,并不因立案后的追认而发生性质的变化,并不能转化为侦查行为。本案中派出所的证明行为不仅无效,甚至违法。
综上,本案中民警就餐的行为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不能。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辩护人等)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可以认定为在刑事立案前的调查行为,是公安机关为了确定饭店老板是否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通过合法的、非侦查性质的方法和手段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的行为。调查行为在性质上可以是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即便是认定民警是为了办案调查而去就餐,很显然其行为也并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即与饭店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就餐服务合同关系。
而公安机关的普通调查行为并不具有免除相应义务和责任的特权,仍然需要根据其行为性质(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本案中,民警的就餐消费行为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餐费。
刑事侦查是严谨的执法活动,不是随意的、任性的普通行为,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的程序,不仅仅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同样也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约束。
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