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1:15:08来源:法律常识
不当得利纠纷
01
案例简介
原告于2019年4月认识被告,被告对原告说可以为原告之子招办正式工作单位,并且承诺一经招录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2019年4月11日,原告筹集资金交给被告现金160000元。2020年8月22日,工作还未办妥。在原告的追问下,被告为原告补签了一份收款确定凭证。原告认为被告以为其子找工作为由,变相占有原告钱财应当予以返还。
02
分析讨论
在本案中,被告为原告之子提供机场用工信息,原告向被告支付16万元,原告之子曾在机场工作,故被告以受委托人或者居间人身份参与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退还款项,依据不足。
0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张玉荣律师为被告代理。在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机场用工信息,充当的是居间人的身份,并非实际办理工作的人。而且收到的钱款也交给实际办理工作的人。原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应当知道“托人办事”具有一定的风险。原告不能将自己应担的风险转嫁到被告身上。张玉荣律师用专业的法律意见,为被告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