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2:39:32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案例
肖某于2017年3月20日进入上海某汽配公司处工作,担任北方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的聘用协议。2018年2月底,上海某汽配公司处总经理杜某通过电话形式辞退肖某。
2018年10月30日,肖某通过微信与上海某汽配公司沟通,要求上海某汽配公司报销2017年3月9月25日-10月22日的差旅费,遭到上海某汽配公司的拒绝。
2019年4月18日,肖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汽配公司支付肖某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差旅费人民币36877.60元。
上海某汽配公司以肖某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
仲裁裁决结果
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普劳人仲(2019)办字第1318号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肖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肖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判决上海某汽配公司支付肖某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差旅费人民币36877.60元。
裁判理由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被告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底解除,根据肖某提供的2018年10月30日其和上海某汽配公司处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所示,姚某:“核对后清单.xlsx”,“这些是我核对后,可以申请的费用”,“你看下”,“肖某9月25日-10月22日报销表.xls”“再加上9月份”。上海某汽配公司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分析以上聊天内容可以看出,肖某在2018年10月30日就差旅费报销与上海某汽配公司有过沟通,据此,本院认为,本案仲裁时效中断,从2018年10月30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本案肖某于2019年4月18日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肖某与上海某汽配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5770号)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款规定了三种中断的情形:1、当事人主张权利;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有这三种情形的,仲裁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