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需要家属找律师,去看守所会见

时间:2022-11-26 23:25:32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杜均品律师供稿

(续接上集)

三、会见的内容

刚前面说了,会见就是辩护律师如何通过帮助和利用当事人这个“活证据”,了解案件事实,诠释法律,创造证据,展示证据。其实这四个方面,也就是会见的工作内容。

1、了解案件事实

家属委托律师时,一般当事人都被羁押在看守所。辩护律师此时只能听家属描述案件情况。一般来讲,家属对当事人的行为都是轻描淡写或避重就轻的告诉律师,关键是家属也不知道当事人到底干了什么。家属的心理通常是向律师求证,应该不会判很重吧?!这是人之常情。作为辩护律师,也没有必要说的太严重,应付一下,说几句宽慰的话即可,一切待会见当事人后再说。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没有案件材料),一般以开放式的提问开始,尽量让当事人展开说,因为是辩护律师从当事人处获取信息、线索。当事人说了,辩护律师才明白。而不是辩护律师说了,当事人明白。会见要了解的内容,我简要总结主要是二个方面:

(1)了解案发经过。

提问方式可以这样:刑事拘留通知书说你涉嫌聚众斗殴罪,是怎么回事呀?

当事人刚开始可能东一句,西一句的,也有可能答非所问。作为辩护律师这时需要耐心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有逻辑有条理的陈述。当然,最好,也是最管用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让当事人按照时间顺序娓娓道来。

辩护律师这时要记笔录,但只记跟法律要件有关的事实、情节,跟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细节,可以跳过。不同的辩护律师,不同的水平,筛选的东西会不一样。但基本法律要件事实素材还是要的。

例如:犯罪主体,这里涉及到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有没有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有没有精神病、脑子好不好使等问题。别小看这些,有时候关系到生死存亡。其他就不列举了。就像小时候我们写作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2)了解归案情况。

我一直觉得把握归案情况,发现、创立自首情节,是我的强项,在多个案件中,凭借这一点,最终为当事人取得自首,甚至立功情节。比如黄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张某某聚众斗殴案、温某某重婚案、肖某某贪污、受贿案、李某某受贿案等等。简单举两个会见例子。

例一、黄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

问黄某:你是怎么被警察抓到的?

答:那天下午快下班时,警察在我家打电话给我,说铅弹有问题,让我赶紧回家,然后我就回家了。

再问:你儿子怎么被抓的?

答:我回到家后,警察让我打电话给我儿子,叫我儿子回来。然后我就打电话跟我儿子说警察找他,赶紧回来。然后我儿子回来了。

黄某因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他儿子,构成立功;他儿子经其父亲劝导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也构成自首。如此美妙连环的从轻情节,完全取决于辩护律师的会见发现、创造,并指导当事人固定该事实、证据。

例二、张某某聚众斗殴案件。

年轻小伙子从头到尾说完了案件的经过,我提出几个问题。

问:你刚说死者,也就是你朋友被人捅伤后,你打120报警,然后警察来了,是这样吗?

答:是的,是我报警的。

问:你先纠集你们这边的人,去跟对方讨说法,然后发生了打架,你刚也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那你打电话报警,你认为警察会不会抓你呢?

答:我想也会抓我。但我愿意被抓,我知道自己错了。

问:你刚说警察来了,你就带警察到案发现场,警察让你给对方“阿发”打电话,也是你朋友,让他到案发现场来,那“阿发”来了没有?

答:我打电话给阿发,让他到现场来,然后他来了,来了就被警察抓了。

问:你刚说的这些情况,主动打电话给警察,主动归案,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构成立功。下次警察再来提审你的时候,你要跟警察说明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你记清楚了吗?

这种情况下,是个傻子都知道下次会跟公安着重说明这两个问题了。因为在看守所里的人,相互交流,学习刑法,很清楚,哪些对自己有利。

谈谈“看守所会见”那些事儿(二)

2、诠释法律

辩护律师的工作跟法律有关那是当然,但在看守所里跟当事人讲法律,解释意思,此情此景是非常有意思的,而且很微妙。微妙到什么程度呢?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视这个为救命稻草,经辩护律师一点拨,有些问题就恍然大悟。而对于警察而言,特别是仍依赖于口供破案的今天,视律师为眼中钉,肉中刺也不为过。警察拔刺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李庄同志了。一个眼神,就被适用了第306条。

对当事人如此重要,辩护律师在诠释法律时,风险又如此之高。怎么办?我认为辩护律师是战士,上战场,难免有牺牲。今天可能有人不理解,遭人恨,但辩护律师职业就这样定位的,没办法。为了当事人,辩护律师诠释法律的工作还是得做。

简单的讲,辩护律师诠释法律工作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实体法解释。也就是当事人涉嫌的那个罪名法律是怎么规定,以及这个罪名可能跟另一个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后面这一点,不是每个案件都会被用到。二是诉讼法解释。这里主要讲警察能干什么,当事人能干什么;最重要的,是法律上在有哪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犯罪成立,或者在缺乏哪些证据的情况下,罪名不能成立。

(1)诠释实体法

作为辩护律师,跟当事人解释实体法,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什么盗窃罪,抢劫罪呀,当事人一般心里都明白。但对于存在罪与罪之间有争议的,比如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明时,辩护律师在了解完案件事实后,需要明确判断,并就其行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特别是界限问题,须作出详细的解释。举个例子:

邹某某等人盗窃案

辩护律师通过邹某某已了解的案件事实:邹某某系某公司的搬运工且负责监管、发放货物,跟另一个搬运工,在负责公司送货的过程中,多拿少报,拿出公司后销售分赃,案值4890元。后被公司发现,抓了现形。报警后归案,以盗窃罪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如此解释实体法律:公安机关认为你构成了盗窃罪。但根据你描述的案件事实,你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跟盗窃罪的区别(没必要跟当事人从四要件、八要件的一一对比),你记住一句话就行了:你是公司的员工,有负责发放、监管、运送货物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骗取公司的财产,属于监守自盗,是职务侵占行为。因职务侵占罪入罪数额5000元,所以不构成犯罪。下次警察提审你时,你要切剖来讲,强调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我是公司员工;二、我是利用发放、监管、运送货物的职权,侵占了公司的财物;三、我只侵占了公司4890元,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数额。所以,我不构成犯罪。

三句话,就告诉了当事人下次被讯问时要牢牢把握的重点问题。简单明了,复杂的实体法就这样清晰明了的展现在一个不懂法的当事人面前。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要让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达到这种境界,这个方法,用个张三李四之内的代号,就叫“要件事实环切法”。

要件事实环切法

这个方法,简单讲,就是将当事人的行为过程,利用法律要件事实这把刀,进行环节解剖。没有争议的环节省略,把有争议的关键环节,抽出来,深入浅出地解释给当事人听。例如我是公司员工——犯罪主体问题;我负责发放、监管、运送货物——利用职务之便问题。往复杂就不讲了,法学家关于法律要件事实都讲了很多本书了。当事人没这种水平听不懂,律师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在看守所里布道,实用就行了。

辩护律师在诠释实体法时,除了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法律解释外,对于刑法总则当中的一些量刑情节(犯罪形态如预备、未遂、中止,主从犯问题,单位犯罪问题,自首、立功等)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解释一下。可能在了解案件事实过程中,当事人忽略了某些细节没讲到,但听辩护律师解释相关法律,依葫芦画花瓢,支支吾吾的,可能说出意想不到的故事情节。作为辩护律师,这个工作有必要,而且很必要。

(2)诠释刑事诉讼法

向当事人解释刑事诉讼法,很难,风险很高。解释过度,警察说你教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妨害作证,也就是第306条。不解释吧,当事人花钱请辩护律师,该告诉的又不告诉,请你何用。所以,这个度有点难把握。我把所见所闻的一些高招,简单介绍一下。这些招是我写的,但不代表是我用的。我怕万一有一天历史倒转逆施,这可就成了我的罪证。再次申明,以下方式,并非我所用。

第一步,直接宣读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人在场;送看守所羁押后,必须在看守所内讯问(人物、地点)。另外,第83条规定,拘留后需立即送到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但这条,会见时基本上用不上,因为没送到看守所之前,辩护律师不能会见。

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但到底与案件有没有关,你自己看着办。

关于第118条,还有一句话,就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作为辩护律师会见时,就别提了,容易产生误解。江湖上不是流行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要是你的当事人知道这句名言,而你又给他解读这条法律,他可能就认为你不是自己人,是汉奸,后果很严重。当然,不说这个条文,更深层次的原因,就不明说了。

但辩护律师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个条文是有份量的,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保护伞。在广州还好,不是比较虚拟。

还要说说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个条文看起来好像说了等于没说,像句废话。这让人想起扎西拉姆·多多的《见与不见》: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里,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手就在你手里,不舍不弃;来我的怀里。

当事人说,或者不说,其他证据都在那里。其他证据有还是没有呢?会不会收集到呢?当事人心里明白,至少一定程度上明白。

所以,这个条文的解释很重要,不是一般的重要。当事人听完后,有80%(估计的数值)的人会考虑自己的行为会遗留下哪些证据,警察能不能收集到,然后评估供认还是不供认。

第二步等待当事人的提问

辩护律师主动解读上述刑事诉讼法条后,其实跟当事人来来回回已经有两次深入接触。辩护律师通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大概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心态。当事人通过辩护律师对事实、法律的解释分析,对辩护律师的综合水平,包括长相、声音、专业知识、思维能力,也有了个大概了解。接下来,当事人就会发问了。到现在为止,我碰到的,听到的,各种各样,有搞笑的,有沉重的,有哭笑不得的……简单分类举例如下:

A、属于法律方面,需要回答的问题。

警察让我签笔录,我说我不签,写的跟我说的不一样,那我到底是签还是不签呢?

刚进来时,连续审我三天三夜没睡觉,最后我挺不住说了,这算不算刑讯逼供呀?这些供述合法不合法呀?(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想起在省高院开庭时,公诉人对被告几天几夜没睡觉才签笔录的“精彩”对白:你说你三天三夜没睡觉是吧,那我问你,提审室里有没有床?答:有。问:那提审室里有没有被子?答:有。问:既然提审室里有床有被子,你还敢说没睡觉?答:……(沉默一分钟)但没给我睡呀。公诉人以声以势夺人,也算是蒙混过关!)

警察跟我说,签字吧,又不是什么大事,签完就可以放你回家了,TMD,到现在都不能回家,骗我!事实不是这样的,又骗我,原来我签字的笔录有用吗?

……

对于这一类提问,辩护律师既要警惕,也要注重司法现状。之所以要提高警惕,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确属违法证据。但司法现状是,对于这些非法证据,一般只有当事人的言词说法,没办法举证。到现在为止,我们虽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没见到那个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所以,这类问题,不好回答,只能继续追问,有没有证据或证据线索,可以依法提起控告或申请法院排除。如果没有,那就只能遗憾的跟当事人说:让你们没犯事的时候,花钱请法律顾问又不请;让你们早点请律师,也不请,现在没办法了。

另外,当事人一般还会关心办案时间问题。

问:我这个案件大概要多长时间会判下来?

完整版回答:拘留3-30天,检察院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批捕后,侦查期限开始计算,一般2个月侦查终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次共5个月,第一次1个月,第二次2个月,第三次还是2个月;移送审查起诉,一般1个月移送起诉,可以延长半个月,最主要是可以退查两次,审查起诉时间可长达7.5个月。法院一般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但死刑还可以延长三个月。检察院可以申请退查一次,一个月,回到法院后重新计算一次审限。

简略版回答:简单案件简单说:你这个案件简单,在公安一般二个月就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一般一个半月就送到法院,法院一般二个来月就出结果了。前前后后,可能得五、六个月出判决结果。复杂案件也简单说:案情复杂,侦查可能要半年,检察院也可能要半年,到法院出结果可能三个月吧,反正差不多一年半就有结果了。

B、非法律方面的问题——情感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主要是一些情感问题(有些大老板,还需要处理公司事务,但这些一般要求另外授权,就不包括在内了),有些辩护律师是很不耐烦的,因为他有一个实足的理由,那就是我作为你的律师,是帮你解决法律问题,而不是情感问题的。也对,但这是一句硬话,冷话。这种态度,肯定不能将刑事辩护效果发挥到极致,甚至可能破坏刑事辩护功能。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信任!

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最根本的一个区别,就是刑事辩护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嫌疑人)合作合拍的演绎过程,而民事代理就是代理律师一个人的独角戏(因为当事人无需出庭(离婚除外),有时出庭乱说话,反而添乱)。

既然刑事辩护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合作演绎的过程,要取得成功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不得不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否则,辩护律师说东,当事人说西。所以,很多辩护律师总认为被告人不听话,庭审达不到预期的辩护效果就有这个原因。

所以,在会见之前,辩护律师给当事人家属打个电话,聊几句家里情况如何?有没有什么话要跟当事人说的?上次那封信收到没有?女儿长高了没有?……这样,会见当事人时,聊聊家常,传递一下家里的情况,距离就拉近了。这样的辩护律师才像是亲人的代言人呀。

再提一句,会见完了,给家属主动打个电话,除了分析案情外,也讲讲当事人在里面的情况,有没有什么需求,传递一下感情。

声明一下,我同意辩护律师应当解答非法律问题,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但也坚持一个原则,委托我担任辩护律师,每个法律环节,每个法律问题,都会尽心尽力把控,同时,顺带解答情感问题,但不单独为“看看我老公最近生活如何?气色怎么样呀?告诉他家里人都担心呀”等等非法律问题,而专门去会见当事人。

谈谈“看守所会见”那些事儿(二)

3、创造证据

辩护律师如何通过会见,创造证据、展示证据呢?有点玄乎!

创造证据,类似于乾坤大挪移,展示证据有点像吸星大法。看起来,都是旁门左道的功夫。所以,不是每个辩护律师都会用,也不是每个案件都能用,更不是每个阶段都适合。我认为,限于审查起诉以后,这是基础。所以,前面介绍会见的两个工作,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但后面会见的二个工作内容,则限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先介绍一下,为什么这样。其实很简单,前面讲过,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开示,是在审查起诉以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换句话说,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看到全案材料,分析来分析去,自然知道本案有些什么证据材料,哪些对当事人有利,哪些对当事人不利。在说下一句话之前,我先声明一下辩护律师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辩护律师就是朝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努力,找到最有利当事人的方案。

还记得在《创业》这部电影中,我们的英雄王进喜同志说:有条件上,没条件也要创造条件上。辩护律师需要这样的决心,但得守法,不能凭空捏造,更不能违法乱纪。

我说的创造证据,肯定合法,各位放心使用。创造证据,原理上是这样的,辩护律师发现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当事人自己是看不到的),但现有的证据又比较薄弱,需要当事人的供述予以补强。通过会见,得到当事人的供述,就是为案件创造了证据。简单的讲,就是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情节,挪移到当事人的供述中来,相互印证补强,使得该有利事实、情节得以认定。有点像乾坤大挪移之功夫。我再三强调,这一招必须以符合客观事实为原则。举两个例子说明,就更清晰了。

例一、饶某职务侵占罪案

案情:饶某从业主方承包到一个项目,但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包,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来承包才行。于是,饶某找到A建筑公司,与A公司约定,以A公司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项目工程。饶某再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饶某担任项目经理,对该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关于利益分配,合同约定为项目利润在955万以内,按承包价8%交纳管理费,超过955万利润部分,双方按五五分成。饶某在经营过程中,甲供材料市场价格高时,从业主方多拿甲供材料销售,低价时再购进来,以此私自赚取了600多万利润。该行为被A公司发现后,控告饶某职务侵占罪。

关于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的辩护观点从主体、客体等多个角度论证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历经8年抗战,最终判决无罪。

这里我想讲的,这个案件中涉及到承包的形式,到底是活包,还是死包问题。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是活包。在没有结算之前,饶某私吞利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暂且不论,但侵犯A公司财产的可能性是肯定存在的。如果是死包,上述可能性就没有。

侦查阶段会见过程中,饶包从来没有解释过到底是死包,还是活包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全案卷宗后发现,A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按照承包合同利润比例计算,应该增加利润108万元,即该项目总预算核定利润是1063万元,但公司仍然计划按照原定的利润955万元与项目部计算。”很清楚,A公司提到死包的说法。这一说法,我们如何发挥、引伸、补强、固定下来?这就需要通过会见创造一个证据。

辩护律师问: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你与A公司是采取活包的方式分配利润,那在合同之外,比如说项目施工或者结算过程中,有没有提到其他承包方式?

答:我跟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结算过程中,有说到过工期紧,成本大,利润少,然后按照955万元结算,公司不补我钱,超过利润部分也不再分给A公司。但后来没有这样做。

成功了80%!

再问:也就是说,你们以口头的形式,将合同约定的活包变更为死包了。对不对?

答:是的。

问:好,那以后就这么实事求是的说吧。

搞定,虽然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活包。但因为A公司的证明提到了死包,而饶某又详细解释了与A公司存在死包的口头约定。对于该事实,证据相互印证、补强,法院不得不采信。法院最终确实也采信了死包的观点。

例二、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黑社会”,共抓36人,罪名有13个。其中李某某涉嫌十个罪名。其他不说了,就说他们家族经营客运站,被指控为敲诈勒索罪一事。

起诉指控李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夏茅客运站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每辆车售票额4%-12%不等的保护费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上,李某某及其哥哥,担任客运站驻站人员和业务结算员,并且维持秩序,为广州至常宁之间的客车提供了劳务,然后收取4%-12%的劳务费(其他事实、证据省略)。

查阅卷宗的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名车主即证人说:常宁至东莞、深圳、中山等班车均存在管理费,有的地方还要收取票款的25%,对于李某某他们收费,没有任何看法(认为合理)

但对于这种行规,李某某及其哥哥,从来都没有说过这个问题。为了印证该车主的说法,巩固收取劳务费用是行规,且李某某等人收取的费用合理这一事实。会见李某某时,就需要以创造性方法,得到这个证据。

辩护律师问:你在客运这个行业干了这么多年,有没有听说过常宁至广州以外城市的班线?

答:知道,有常宁至中山,常宁至东莞、珠海等班线。

问:这些班线有没有交纳什么费用?

答:这些班线也一样需要驻站人员,也需要交纳管理费,有些地方的管理费比我们收取的还高,听说有些收取票款的25%。

当事人这一供述,就是证据呀!印证了证人的说法。

敲诈勒索罪最后被改判为强迫交易罪,虽没有判无罪,但在现有司法环境之下,特别是“三打两建”的运动中,能够重罪改轻罪,已经来之不易了。算是成功辩护吧!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展示了,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将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情节,以乾坤大挪移的方式移接到当事人的供述中,创造这一证据,印证在案其他证据,使得这些有利的情节,证据充分。有意思,创造证据,是辩护律师会见工作中最具魅力之处。

谈谈“看守所会见”那些事儿(二)

4、展示证据

展示证据,本质上就是辩护律师庭前辅导当事人作有利于自己的辩护。跟创造证据,都是位于审查起诉阶段以后,但更主要的还是审判阶段,特别是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的工作。展示证据的工作,就是律师展示全案证据给当事人看, 并将对全案证据的看法(功力)传授给当事人。辩护律师要把内功全部传授给当事人,而当事人要把辩护律师的观点、表达等功力吸为已用,为庭审表演作好充分准备,这就江湖上所传说的吸星大法。

可能大家很奇怪,辩护律师为什么要做展示证据的会见工作呢。这其实跟我们的刑事审判特色有关。我们的刑事审判,有二大特色,

一是庭审基本依赖于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现阶段刑事审判,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基本上是不出庭的。庭审过程中,对于这些证据的举证、质证,完全依赖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是死的,没有讨论必要)。而公诉人都是一个腔调的宣读:现出示本案证据,有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人某某的证言……出示完毕。被告人听的云里雾里,反正也没有三头对六面的机会。

如果没有庭前证据展示,被告人支支吾吾几句,审判长就会打断被告人说:没意见是吧,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或者说被告人你这不是质证意见,属于辩护意见,等到辩论阶段再说吧。而等到辩论阶段,审判长又说你这是质证意见,现是辩论阶段,说辩护意见。反正最后,被告人还没张几下口,庭审就完了。

二是庭审节奏特快。现在一个公诉人一个上午从10点钟至迟到12点钟,毫不夸张的说,开完七、八个庭是很正常的。被害人到底怎么说的,证人怎么讲的,公诉人要么很快读完,要么直接不宣读。被告人你爱听不听,听清没听清,关我屁事。以前觉得只有东莞这样,现在广州白云等法院也开始这样,而且这种趋势正在全国蔓延。至于为什么这样,这个原因没必要去找,如何改进,三言两语也说不清,且非我等小辈所能关心的。当事人要做的,就是请专业的辩护律师;而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尽可能把对当事人有利的东西全面展示给当事人,为开庭作好准备。

所以,快节奏的朦胧审判,就离不开证据展示的会见工作。

说起展示证据,很多辩护律师会见时,都有一种疑惑,要不要带全部案件的卷宗材料(复印件,律师也只有复印件)去看守所见当事人。老律师的经验之谈,甚至有些律师写的关于刑事辩护的书, 都明确的说,最好不要带卷宗材料进看守所给当事人看,以免遭第306条黑手。都说中国刑事辩护难,难于上青天。我想有两方面因素造成的,一种是律师对刑事辩护规则本身的无知。听到某个律师被306条进去了,就觉得恐怖,至于具体原由,就不管了。然后见人就说,在中国搞刑事辩护难呀。二是公权力确实太流氓、太法氓,随便找个借口,就把辩护律师给弄进去了。而辩护律师把证据材料带进去给当事人看,也算是个好的借口。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无论是从专业要求角度来看,还是从职业勇气来看,都应该也必须带上卷宗材料。除非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没什么证据需要核对的案件,无所谓带不带了。否则,没办法有效开展会见工作。

辩护律师千辛万苦带着证据材料去看守所,冒着热汗,展示一番证据,是有目的性。我认为,至少会见展示证据,要实现两个目的:

(1)让当事人了解指控其构成犯罪都有些什么证据,并让其辩别真假。

认罪且有罪的,没什么好说的。但对于无罪案件,以及有罪但个别关键情节能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案件,展示证据,让当事人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对于客观真相,当事人永远都是律师的先知;而对于法律真实,辩护律师就是当事人的老师。可见,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是亲密的战友,可以互商互量,辨别真假,并寻找契机和对策。

(2)辅助当事人梳理全案有利情节,为庭审表演彩排。

辩护律师纵观全案,把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讯问笔录中辩解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归纳、提炼;把在案其他证据中明示或暗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进行挖掘、升化,通过创造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是辩护律师辅助当事人梳理全案有利情节的工作。

辩护律师虽作好了这一切准备,但还只是停留在辩护律师自己明白的地步,下一步是要让当事人也明白,而且庭审过程中,让他有声有色的展示出来。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辅导、训练当事人,为当事人庭审彩排。关于彩排的具体方法,以后在谈开庭那些事时再详细论述。这里就举一个简单的案例,说说展示证据的会见工作是怎么回事。

廖某某被控强奸无罪案

辩护律师评估全案材料后,辅助当事人梳理了有利事实,并以庭审问答方式,通过当事人的口展示于法庭。以下就是证据展示的会见工作内容。

1、你什么时候认识被害人的?在你认识被害人之前,你有没有偷拍被害人洗澡的裸照?没有。(但被害人说有,一对一,证据不足)

2、你2009年5月份从汕头回广州后,为什么要打电话约被害人到嘉禾?约好私通。

3、你们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什么时候?

4、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什么时候呢?

5、这一年多,你们一般多久发生一次性关系?

刚开始就很频繁,有时二三天一次,有时一天两次,之后我回家了,回来见面就发生性关系。

6、你们约会一般是谁给谁打电话?互打

7、你们一般在什么地方约会发生性关系?

之前我们经常去外面开房,之后为了省钱,我们在没人的时候,在宿舍、厕所、小卖部都有发生性关系。

8、开房的钱是谁付的?有时我付,有时她付。

9、你和被害人认识这一年多时间,你有没有送什么礼物给被害人?内衣服、吃的、钙片等

10、哪她有没有送什么礼物给你?给我买衣服、送钻戒、帮我交学费(女的是包工头老婆,算是富婆)

11、在你与被害人来往这段时间,你有回汕头老家,你回去的时候被害人有没有去汽车站送你或者是你来的时候她去接你?有(被害人有提到去送过被告人)。

12、你回到老家后(2010年春节期间你回汕头过年),你们之间有没有联系?经常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我。那你老婆知道吗?知道,还吵架(他老婆有作证)。

13、在这期间被害人有没有拒绝过与你发生性关系?没有。

14、天上不可能无冤无故掉下过林妹妹,被害人为什么要跟你约会发生性关系?她和她婆婆不和,另外就是他老公经常在外面搞女人,为了报复他老公。

结语

从辩护律师踏进看守所,到走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也就这么回事,神秘面纱已经揭晓。信或不信,都在发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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