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找法官沟通期限,打官司,请一定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间:2022-11-27 02:04:52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今年代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就因为时效的问题双方律师就将案件打到二审,该案以原告让步作为代价,最终达成调解而告终。

我代理的原告,在一审中,我肯定不会主动提时效的问题,对方律师提出来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将吊篮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被告实际使用吊篮时间为5个月,租赁结束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在2019年2月14日被告支付过8万元租赁费。原告找到我的时候已经是2022年3月10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肯定早就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

在一审中对方律师就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说双方根本就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且被告支付的8万元租赁费后,双方并未就后续租金如何支付达成协议,因此未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

在二审中,被告仍然提出时效已经经过了三年的最长时效。我仍然坚持一审的观点,认为时效未过。庭审完后,主审法官单独找我,给我说,你这个时效明显过了,我给他说,你坚持一审的观点判案就行了嘛,他说,那不得行,对方申请再审至省高院,也一样会认定申请支付租金的时效已经过了,这样不是显得我没有水平。其实我心里清楚,这个案子肯定过了诉讼时效。主审法官最后让我与对方律师沟通调解。我就与对方沟通,对方因为一审输了,心里也有点吃不准,也同意调解。经过几天的谈判,最终以原告方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并且让利10%左右达成调解。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不与我方调解,被告最终也不会败诉。在此,我还是对自己的调解策略感到高兴。

接下来,我就专门讨论一下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关于诉讼时效的最基本的规定就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一般的老百姓,你如果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请一定记得三年的最长保护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你与他人的债务如果约定是分期履行的,则请注意,诉讼时效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的直接依据。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当然,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时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要注意的是,阻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这些事由主要涉及到不可抗力、民事行为能力、继承等。

同样,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消灭,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与提起诉讼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你与义务人有债务纠纷时,你暂时又不想与对方撕破脸,那么请你及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请保留好书面证据或电子证据以使时效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也请一并记住,如果你实在记不住,就请来找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请记住,四年。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请记住,二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请记住,五年。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请记住,一年或二年。

综上,法律是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你与义务人有债务纠纷,请一定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不要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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