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找律师去起诉居委会可以吗,居委会组织业委会换届并收缴公章,业委会对此不满能否民事诉讼?

时间:2022-11-27 02:13:03来源:法律常识


居委会组织业委会换届并收缴公章,业委会对此不满能否民事诉讼?

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依法承担部分政府行政职能工作。业主大会、业主会员的成立、运行中,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指导工作,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同意、持反对意见,能否进行民事诉讼?今天通过2021年辽宁省本溪市的一个案例,回答这个问题。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审理的(2021)辽05民终1456号业主委员会起诉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平东园业主委员会起诉称:平东园业主委员会选票登记表记载2018年2月1日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予以备案。2021年3月22日、23日,社区居委会张贴通知,内容为:“平东园居民:平东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3月,至今已满三年,向上级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业主委员会及主任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启动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过渡期间,业主委员会及主任的一切权力由前进社区负责行使。前进社区2021年3月22日”。业委会认为居委会2021年3月22日、23日作出的《通知》无效,居委会收缴业委会公章构成侵权,应将公章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在本案中起诉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诉讼双方承担何种责任。关于业委会主张居委会于2021年3月22日、23日作出的《通知》为无效通知一节。业委会是依法组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居委会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该通知的内容为选任、罢免业主代表,均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且该决定事项的进行属业主大会自行管理方式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业委员会提出的该项起诉,予以驳回。关于业委会主张居委会返还公章一节。根据业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公章由居委会占有,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业委会负担。业委会不服,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2月2日本溪市平山区住宅区与物业管理办公室下发平东园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业委会提交2017年11月16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的任期为5年。2021年3月23日,社区居委会张贴通知,内容为:“平东园居民:平东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3月,至今已满三年。经与上级部门沟通符合届满换选条件,自即日起,暂停业主委员会及主任行使相关职权,适时启动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工作。过渡期间,业主委员会职权由前进社区负责行使。”二审中,业委会提交了业委会主任与居委会主任的通话录音、录音文字记录及物业工作人员书面材料,证明2021年3月22日业委会公章被街道办事处主任抢走交给居委会主任,至今公章仍在居委会。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某某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据上述规定,居委会下发通知暂停业委员会及主任职权、筹备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居委会负责行使业委会职权及收缴公章,属于居委会履行工作职责,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决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业主委员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居委会组织业委会换届并收缴公章,业委会对此不满能否民事诉讼?

任律师评析

居委会指导业委会换届选举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首先需要确定双方在本次纠纷中是哪种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从法院的裁判来看,这种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次,对案件细节比如抢夺公章的事件,要注意搜集、保留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无法认定抢夺、侵占公章,二审对此基于证据予以认定,尽管最终是确认收缴公章属于履行职责,但从侧面也算是支持了业委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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