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11:21来源:法律常识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危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社会诚信底线造成冲击。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以来宁波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三年来
宁波法院共查处“假官司”
1902件!
民间借贷仍是高发领域
群体性、高科技造假时有发生
当前,民间借贷仍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将近70%的虚假诉讼都发生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且多数案件与职业放贷人相关,甚至有些黑恶势力也染指其中。如被告人徐某、应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24起,被北仑法院判处诈骗罪。
近年来,劳动争议领域群体性虚假诉讼也时有发生。项目经理章某为规避相关规定,伪造260名民工虚假身份通过劳动仲裁将工程款捏造为农民工工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执行金额710万余元,被鄞州法院判处虚假诉讼罪。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造假。某公司为证明借贷事实,提供了四份电子邮件,被告否认收到过邮件。鄞州法院法官远赴网易公司等地调查,最终认定电子邮件均系伪造,该公司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部分当事人诚信诉讼意识薄弱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邵某故意删除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其不利的内容,并在法庭作虚假陈述,被海曙法院罚款7万元;某公司负责人为朋友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在法院上门调查时依然说谎,被鄞州法院罚款2万元。
凝聚多方合力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近年来,在宁波市委政法委牵头推动下,宁波法院不断凝聚合力,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努力用足民事制裁措施,积极构建起“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的长效闭环治理机制。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902件(存在一人涉多起案件情形),涉案金额8.99亿元,因涉虚假诉讼被判刑102人(含法人)、司法拘留61人、罚款189人。
▲奉化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
针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宁波中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不断加强协作,以文件形式对立案侦查标准、移送情形、联席会议机制等形成共识。宁波中院还与市公安局建立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大协查和侦查力度。三年来,宁波公安机关侦查法院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共计858件。
针对职业放贷人,宁波中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并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已认定职业放贷人119人。对于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重点整治职业放贷人,近三年来,全市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收案量持续下降,2021年比2018年下降43%。
对于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还将通报至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鉴定人员等专业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还将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惩戒;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源头治理
探索虚假诉讼数智防控
为源头防控虚假诉讼行为,宁波法院建立了立案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数据检索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随案推送至办案法官;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置警示宣传标语,要求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全面总结甄别查处经验,出台防范虚假诉讼、虚假租赁、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等5份实施意见或工作指引,目前已在审判阶段发现55起虚假诉讼案件。
同时,探索运用智能手段排查虚假诉讼,去年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中,50%以上系智能筛查发现。宁波法院还研发了诚信诉讼系统,以红、黄、绿、蓝、金五色码代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诚信等级,已录入红码即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录入黄码即不诚信诉讼高风险人员名单4012人,在强化警示惩戒的同时,提示法官强化相关案件核查。
宁波中院还会同市司法局、市律协推广鄞州区“五个一”工作机制,在委托代理环节构筑第一道防线,即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代理手续时需发一份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做一份案件事实谈话笔录、核一次关键证据材料、签一份诚信诉讼守约,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函时出一份防范虚假诉讼初审函告。
▲2021年4月23日,鄞州区法律职业共同体防范虚假诉讼“‘五个一’工作机制”实施启动仪式在鄞州法院举行
法庭上可以撒谎?
虚假陈述也是违法行为
当前,有些当事人把法庭上讲假话,当成所谓的“诉讼技巧”,没有认识到虚假陈述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2万元,并称系无息借款,被告分文未还,而被告答辩称连本带息已付20万元。后经法院查明,被告还款至少达7万余元。原告因虚假陈述被慈溪法院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万元。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下一步,宁波法院将对虚假陈述进行专项整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也要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除罚款、司法拘留外,还将对典型案件进行发布曝光。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