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2:13:54来源:法律常识
应当依赖于社会共同发力,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律师工作的本质:律师是社会纠纷的化解者,不应成为败诉一方泄愤的对象。
9月13日,湖北律师薛伟幸在执业过程中不幸遇害身亡。当地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雷某落网,因纠纷对薛律师不满遂行凶。当天,司法部的微信公众号刊登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声明,对薛伟幸律师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对杀害律师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截图自澎湃视频
正当大家要求严惩凶手时,一些奇怪的言论却出现了。一些人还没了解真相,就断定薛律师肯定是“干了坏事,才会被报复”,“不是被逼急了,谁会玩命”,甚至将凶手抬高到“为民除害的好汉”,言外之意,不必同情“无良律师”。网上甚至有人发视频称“武汉律师遭枪杀,衙门里边走不通,那就江湖见”,在作者一番奇谈怪论中,“持枪杀人的凶手成了有性情的江湖人士,是英雄;律师不是正义化身,律师都向钱看;律师99%不是好人,以前文化叫作讼棍”……
上述列举的只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分,这种言论并不算少,甚至获得不少的点赞与附和。可见,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诸多误解。从本次事件来看,中伤薛律师乃至上升到攻击律师群体的观点主要有三类:没有良知,替犯罪分子洗白;律师赚钱手法太黑,动动嘴皮子就收费昂贵;律师都喜欢钻法律漏洞牟取暴利。
误解一:替“犯罪分子”洗白
让公众颇为诟病的是,某些律师为了“高额律师费”,帮助“犯罪分子”辩护,其中不乏让人痛恨的贪污犯、黑社会头目等。
要知道,任何人都必须经过审判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宣判之前都不应称之为“犯罪分子”,而应称为“犯罪嫌疑人”。过去,律师的辩护工作(包括法官)一度被轻视,在审判结束之前,就认定律师辩护就是帮助“犯罪分子”脱罪,其实这就是“有罪推定”,等于先预设了已经犯罪的结论,然后再证明确实有罪。
这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最著名的就包括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这样,报案人反被起诉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最终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直到2005年,该案真凶现身。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然而,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挽回年轻鲜活的生命。
即便是真正的罪犯,也应当受到公正的处罚,比如是轻罪就不应给予重罚。2013年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快递公司的员工拿走客户邮寄的手机,事情败露后,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该员工。不过,辩护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通常来说,后者犯罪性质和处罚程度比前者要轻,一审法院判处盗窃罪,二审法院则认定,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事实上,并不是每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都能拿到所谓“高额律师费”,一些经济条件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寻求法律服务,而这通常是免费的。所以,为保护无罪之人不受刑罚,以及有罪之人受到公正的惩罚,社会才需要律师的辩护工作。
误解二:耍耍嘴皮子挣大钱
近年来,由于偶像律师剧和一些综艺节目的影响,很多人误以为律师职业靠动动嘴皮子就能日进斗金。其实,就笔者了解的情况,律师职业的收入同样遵循“二八定律”,多数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收入远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高。
坊间常有一种说法,谁的律师非常厉害,在法庭上和对方当事人吵得不可开交,甚至敢于顶撞法官才算是仗义的好律师。可见,不少人对于律师能力的理解,更多停留在“能说会道”这一误区。
事实上,远非如此。开庭只是审判过程的一部分,鉴于司法工作“案多人少”的现状,很多法官不得不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据调查表明,很多法院人均办案量每年达200多件,最多的达400多件。常常是“开庭只需一小时,宣判等待小半年”。法官面对法律文书的时间几乎十倍于开庭。因此,法律文书的作用远比口头辩论更加重要。主张什么样的事实,搜集哪些证据,如何组织法律论证,这些全部体现在法律文书之中,也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真正厉害的律师,不仅不是“能说会道”,反而是“人狠话不多”。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法庭上和对方当事人、对方律师吵得不可开交的,很可能是在庭外未做足功课,只能在庭上展开一场“为当事人专门准备的表演”,以期当事人看到其“十分卖力”,律师费花得物有所值。而真正在庭外下足功夫的律师,则是致力于法律文书的说理和论证,这些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阅读案卷、整理判例、研究法条。他们还会利用庭审的机会抓住案件核心问题,法庭上一边向对方弹无虚发地发难,一边与法官进行高效沟通,并不需逞一时口舌之快。
可以说,巨大的工作量加上持续的对抗性,使得律师职业成了最为忙碌、压力最大的职业之一。
误解三:钻法律的空子
现实生活中,能够成功利用法律漏洞牟取暴利的案例其实是非常罕见的。主要原因在于,经过多年不断地修订,现今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当然,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不存在任何漏洞,但“利用法律漏洞”也未必都是贬义。
例如,无人驾驶技术方兴未艾,相关立法工作仍在研究之中。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律师利用所谓“法律漏洞”将交通事故的责任归于汽车制造商(而非驾驶员),这算不算利用法律漏洞来牟取暴利?至少在笔者看来,这样操作有其正义性的一面。
针对武汉遇害律师反被中伤的情况,一些律师也予以了言语反击。但应当意识到,这场闹剧的本质原因,在于一部分公众对于律师职业存在的长期误解或者是局限认识。那么,言语反击就并非有效的解决途径,凡事回怼容易,但除了发泄情绪并不能解决任何实质问题。
我们应当依赖于社会共同发力,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律师工作的本质:律师是社会纠纷的化解者,不应成为败诉一方泄愤的对象。
此外,律师群体中也确实存在少数人,看中金钱,嫌贫爱富,甚至收钱不办事或糊弄过关,破坏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因此,每一名年轻律师要有所志向,努力树立职业身份的良好形象与口碑。要让公众相信,律师心中有所坚守,始终是社会纠纷的化解者与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作者 梁庆/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栏目立场)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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