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找金融律师,怎样找金融律师咨询

时间:2022-11-27 12:55:35来源:法律常识

桂某银行、蚂某小贷诉某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判决书第5页第4段第1至5行载明:“本院认为:被告(借款人)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向金融机构借款,按照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和金融机构身份验证方式进行身份鉴别验证,可以确定借款的意思表示系被告借款人本人所为,并且形成了合意,双方行为符合金融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金融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通过支某某蚂某借某线上签定的七份个人消费借贷合同,签订方式虽有别于传统方式,但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合法有效······”李大贺律师认为,关于意思表示、法律关系的如此推理是错误的。

(一)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支某某申请借款,这是事实,但将这一事实等同于“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向金融机构借款”,违反逻辑,认识错误。

(二)“向金融机构借款”不等于向桂某银行、蚂某小贷借款,原审判决从“向金融机构借款”这一所谓的事实推论出“桂某银行、蚂某小贷借款”的结论,违反逻辑,认识错误。

(三)推论出“可以确定借款的意思表示系被告(借款人)本人所为” 这一所谓事实的前提之一是“按照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和金融机构身份验证方式进行身份鉴别验证”,但是这一前提中的“按照······金融机构身份验证方式进行身份鉴别验证”这一前提虚假,而由存在虚假因素的前提推论出的结果不具有真实性、唯一性。

(四)因为支某某当中的“借某”服务功能栏,只有借某两字,所以“通过支某某蚂某借某线上签定”这一描述中的“支某某蚂某借某”,是偷换概念,将“支某某借某”这一概念偷换成了“支某某蚂某借某”,由偷换的概念即错误的概念推论出的“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七份个人消费借贷合同这一所谓事实必定为假。

(五)签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不在于签约方式,而在于是否有签约的具体行为。在签约行为这一客观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有再为多样、再为高级的签订方式都无济于事。因此,“签订方式虽有别于传统方式”推论不出“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更推论不出“合同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在诸如上述违背逻辑的推理过程中,多次提到“金融”“金融机构”“金融借贷”“个人”“消费借贷”,由此其应当注意到桂某银行、蚂某小贷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例如桂某银行、蚂某小贷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捆绑销售,不得强制交易等,否则承担合同不成立、无效、“退一赔三”等相应的法律后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原审法院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却眼不见、心不想、耳不听,选择性失明、失忆、失聪。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客户 当事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