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4:41:04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实际修理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不予理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维修厂将投保人黄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维修费用。日前,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案情回顾:2021年4月份,被告黄某驾驶的大众途昂小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及时向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后将事故车辆拖至平川某修理厂,并做第三方评估,最终确定修理费38626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 1000元,合计40826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有关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拆解评估,评估后的定损金额与修理厂所述差距较大,因此,保险公司未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付。后被告黄某授权修理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修理厂单方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依法委托,广州信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报告:维修费为289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人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事故发生后,黄某将其所有车辆保险权益转让给修理厂,现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公估报告确定的维修费数额进行赔偿,该公估报告系本院依法委托作出,故对原告请求的修理费予以支持28956元。施救费系处理事故所必须发生的合理费用,故对原告请求的施救费12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评估费系其单方委托作出,应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川区某汽车修理厂支付保险理赔款28956元、施救费1200元。